極目新聞記者 謝茂
1月22日,四川宜賓的前小學教師卜鴻飛,為自己6年前因交通事故而獲刑一事,向宜賓筠連縣人民法院再次提交了“提請院長糾錯并啟動再審申請書”。截至2月9日,極目新聞記者從卜鴻飛處獲悉,他暫未收到法院方面的回復。
駕車出地庫時發生“三方事故”致2死
卜鴻飛現年53歲,曾是四川宜賓市筠連縣一所小學校的英語教師,因犯交通肇事罪受到刑事處罰,而被開除公職。這起“交通肇事”發生在2019年,數年來卜鴻飛一直在奔波申訴,并多次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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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2019年12月14日發布的情況通報
根據筠連縣法院作出的(2020)川1527刑初127號刑事判決書,2019年12月14日,卜鴻飛駕駛小型客車從地下停車場駛入主路時,與謝某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發生碰撞,致摩托車上的兩名未成年人(系姐妹,歿年分別為5歲、7歲)被邱某駕駛的另外一輛小型客車碾壓致死。經筠連交警部門認定,卜鴻飛承擔主要責任,謝某和邱某共同承擔次要責任。卜鴻飛因自首、認罪認罰及取得被害人親屬諒解等情節減輕處罰,最終其交通肇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緩刑四年。
但該案并未隨著判決生效而歸于平靜。卜鴻飛被判處有罪后的一學期,他仍正常在學校任教。直到2021年4月,新學期開始后不久,筠連縣教體局因卜鴻飛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決定開除其公職。
“認罪是想保住工作,但判刑后被開除”
據紅星新聞2021年報道,卜鴻飛曾表示,事發當日是星期六,他駕車是根據學校安排,前往學校為學生義務補習英語課。事故發生后,他一直堅定認為自己的車輛并未與謝某的摩托車發生碰撞,而他認罪認罰和積極賠償是因為對方兩個孩子離世情況悲慘,以及希望通過認罪認罰的從寬處理保住工作,但最終他還是被開除公職。
被開除公職后,卜鴻飛向筠連縣法院提出申訴。他認為,地面存在摩托車劃痕,不排除當時謝某發現車庫出口有車,而下意識打方向摔倒的可能,故他不應當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卜鴻飛的申訴被筠連縣法院駁回,后他申訴至宜賓市中級法院,亦被駁回,維持原判。
卜鴻飛又委托了鑒定機構對案件證據進行技術審查。極目新聞記者從該機構的審查意見書中看到,經過該機構審查認為,摩托車在卜鴻飛所駕駛車輛上路之前已經先行倒地,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兩車接觸碰撞,說明該事故成因與轉彎占位讓直行并無任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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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現場示意圖 圖據紅星新聞
但筠連縣法院向卜鴻飛出具的關于上述鑒定機構審查意見的信訪回復表示,該審查意見書屬于專家咨詢意見,不屬于法定證據種類。審查意見書僅通過書面審查提出對事故責任劃分的質疑,無法推翻原審依據交通事故認定書、偵查實驗、證人證言等形成的完整證據鏈。該審查意見書不屬于足以推翻原審認定的新證據,不符合再審條件。
多次申訴被駁回后又申請再審
然而,卜鴻飛仍不認可該結果,他堅持認為,此前調查沒有確認摩托車先摔倒的認定,他不應承擔事故主要責任,以及他和兩人死亡之間沒有因果關系,遂向檢察機關提交了刑事申訴。
四川省人民檢察院2025年2月17日作出的刑事申訴結果通知書顯示,卜鴻飛違反交通法規擠占了摩托車正常通行道路,導致事故發生,系兩人死亡的源頭和主因,且沒有他違法占道在先,就不會有摩托車摔倒及兩人死亡的后果,故二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另外,摩托車在地面的劃痕反映出該車輛確實存在先摔倒地面的可能,但不管是先摔后撞還是先撞后摔,摩托車摔倒在地的原因都是卜鴻飛違規占道引發導致,不影響原案對卜鴻飛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及構成犯罪的認定。最終,四川省檢察院對其申訴不予支持。
盡管多次申訴,多次被駁回,卜鴻飛仍就在為自己的罪名奔波。2026年1月22日,他再次向筠連縣法院提交了“提請院長糾錯并啟動再審申請書”,希望能對案件進行再審,截至2月9日,他尚未收到回復。
(來源:極目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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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教師騎電動車“撞樹枝”身亡,為啥面部未受傷?頭盔去哪了?11月17日,華商報大風新聞報道了陜西興平一起鄉道蹊蹺交通事故案調查:女教師騎電動車“撞樹枝”身亡,為啥面部未受傷?頭盔去哪了?
此前,交警認定女教師白某因未靠右行駛、超速擔主責,興平市人民法院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予以采納。10月15日,咸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
12月3日,咸陽中院終審判決,興平市豐儀鎮人民政府應賠償70%即762261.97元。此外,法院查明,興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白某超速不當,且白某靠右行駛。興平市豐儀鎮人民政府承擔70%的主要責任,白某承擔30%次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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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教師上班途中“撞樹枝”身亡
事件回顧——
女教師騎電動車“撞樹枝”身亡,為啥面部未受傷?
2024年11月12日,56歲女教師白某騎電動車去學校值夜班途中遭遇車禍不幸身亡,鄉道上懸吊著的斷裂樹枝成為事發焦點。
“交警出具認定書,認定我妻子‘超速行駛’與斷枝碰撞、不靠右行駛擔主責,鎮政府‘未對樹木修剪妨礙安全影響通行’擔次責。鄉道為混合車道不分非機動車道,她的時速也只有22.5公里,交警認為超過了非機動車道要求的限速15公里。而且,斷枝就在道路右側,既然人與樹枝發生碰撞,倒地也在右側路邊,責任認定書怎么能說我們沒有靠右行駛?”死者丈夫趙先生質疑說,更叫人難以理解的是,妻子受傷的部位是右枕頂部,人迎面撞上為何正面沒傷?電動車之后緊跟的白色SUV交警為何不調查?“我們認為這里邊疑點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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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事發現場
2月27日,趙先生等人(原告)訴興平市豐儀鎮人民政府(被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立案后,興平市人民法院公開審理判決認定,該案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予以采納。原告負事故主責,各項損失共計1088945.67元,被告負次責承擔30%的賠償責任,判決鎮政府向趙先生等賠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人民幣326683.7元。
10月15日,案件在咸陽市中級法院二審開庭。
11月17日,華商報大風新聞報道此事。
疑點明晰——
交警認定超速不當,認定書不能作為民事定責依據
12月4日,趙先生聯系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稱,“法院二審判決我們贏了,主責與次責改過來了。”
12月3日,咸陽市中級法院發出判決書。該院二審查明,涉事故路段確實為鄉道,未劃分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道路半幅寬度3.3米左右。白某車速22.5km/h,未超過《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最高時速標準25km/h。因此,興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白某超速不當。
此外,咸陽中院認為,興平交警認定白某“未靠車行道右側行駛”,而垂吊的樹枝位于道路西側,既然白某與該樹枝碰撞,顯然,事發時白某行駛在道路右側。
咸陽中院明確,《交通事故認定書》不能作為確定民事責任的依據。
法院改判——
主次責反轉,鎮政府負主責70%,賠償76萬余元
咸陽中院認為,該案中,事發道路本就不利于非機動車通行,路旁樹木的枝條垂吊在路面之上,更加增大了發生事故的概率。興平市豐儀鎮人民政府作為事發道路的管理人和養護人,未盡到及時清理、修剪樹枝的義務,具有過錯,與白某因撞到該樹枝死亡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應當承擔主要責任70%。
同時,白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未控制好車速,采取有效避讓措施,對事故發生亦具有過錯,應承擔次要責任30%。
趙先生等家屬的損失數額為1088945.67元,興平市豐儀鎮人民政府應賠償70%即762261.97元。
咸陽中院變更賠償金額,終審判決,豐儀鎮政府向趙先生等賠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762261.9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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