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9日下午3時許
一輛由大冶市境內
開往石應高方向的公交車上
乘客劉某因坐過站與司機爭執
激動中觸碰方向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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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某與司機發生爭執
當日
劉某在大箕鋪衛生院打完針后
乘此車回家
車到小箕鋪小學公交站時
司機石某詢問有無下車
未獲回應便未停靠繼續前行
打算在此站下車的劉某
發現坐過站便上前理論
石某停車處理糾紛后
雙方未達成協商
反而還起了口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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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某觸碰車輛方向盤
石某見劉某持續吵鬧
且無下車之意
便繼續行駛
劉某見車離站點越來越遠
情緒激動伸手觸碰方向盤
石某馬上采取安全措施
停車并報警
接警后
大箕鋪派出所民警曹琨調查
查實劉某行為構成
“干擾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駛”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相關規定
目前
已對違法行為人劉某依法行政處罰
警方在此鄭重提醒:
公共交通工具的行駛安全直接關系到全體乘客的生命財產安全,任何干擾駕駛的行為都具有極大危險性,極易引發車毀人亡的嚴重交通事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更為嚴重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已明確將“對行駛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人員使用暴力或者搶控駕駛操縱裝置,干擾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駛,危及公共安全的”行為納入刑事處罰范疇,構成妨害安全駕駛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二規定,犯此罪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如果因此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還可能構成交通肇事罪或者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面臨更嚴厲的刑事處罰。
希望廣大市民引以為戒,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文明乘車,安全出行。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時,如遇問題應保持冷靜,通過合理合法途徑與司機或相關管理人員溝通解決,切莫因一時沖動意氣用事,觸碰法律紅線,給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帶來不可挽回的傷害。維護公共交通安全,是每個公民應盡的責任和義務。
?素材來源 | 大箕鋪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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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編 / 馮國棟 責編 / 肖姿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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