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月 9 號,香港高等法院對黎智英案作出最終判決,作為香港歷來最嚴重的國安要犯,黎智英最終被判入獄 20 年,這個結果大快人心,更是法治公正的彰顯。
香港法院認定,黎智英觸犯了兩項 “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罪”,案件整體性質非常嚴重。因此,量刑起點定在 15 年。同時,黎智英還涉及一項 “煽動罪”。這項罪名的量刑起點是 21 個月。關鍵在于角色定位,法院明確指出,黎智英不是被動參與者,他是串謀中的核心人物,是組織者,也是推動者。正因為這個判斷,法院提高了量刑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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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項勾結境外勢力罪,量刑起點從 15 年提高到 18 年;煽動罪的量刑起點,從 21 個月提高到 23 個月。法院隨后綜合考慮刑期同期執(zhí)行等因素,也考慮了有限度的扣減,最終,法院將總刑期定為 20 年。可見,這份判決是結合證據(jù)、角色和實際影響作出的公正結果。
回到一個繞不開的事實,黎智英本人,曾公開說過什么。2019 年 7 月,黎智英前往美國。他先后會見了時任美國副總統(tǒng)彭斯,以及時任美國國務卿蓬佩奧。隨后,他出席了美國 “保衛(wèi)民主基金會” 的公開活動,在那個場合,黎智英說了一句后來被廣泛引用的話。他說,他和香港人是在 “美國敵人的陣地里,為美國而戰(zhàn)”。
這是他當眾講的話,也是公開視頻中的原話,所以黎智英 “賣國賊” 的帽子,已經戴死了,沒有任何翻案的可能,被重判屬于罪有應得。
可能有人還擔心,才 20 年,是不是太便宜這個賣國賊了?實際上港媒提到,黎智英這 20 年,很可能接近終身服刑。根據(jù)現(xiàn)行的《香港國安條例》,凡因國安罪行服刑的囚犯,除非懲教署署長確認提早釋放不危害國家安全,否則,個案不得轉交監(jiān)管釋囚委員會。換句話說,國安罪犯,并不自動享有減刑機會。即使在獄中表現(xiàn)良好,是否減刑,依然是當局的酌情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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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黎智英目前,還在服另一宗欺詐罪的刑期。該案尚有 2 年 3 個月未服完,法院已明確指令,本案刑期,在欺詐罪刑滿后再執(zhí)行。如果欺詐罪上訴失敗,黎智英幾乎確定要實打實服滿這 20 年。他現(xiàn)在 78 歲,20 年后將接近百歲。這在現(xiàn)實層面上,已經非常接近終身監(jiān)禁。
判刑前后,外部勢力的反應,也值得一提。一些西方政客和組織,持續(xù)對香港施壓。有人甚至公開喊話,要 “營救黎智英”。但問題在于,黎智英是在香港自身的司法體系內,經過公開審訊、在法律框架下被定罪,這恰恰是法治運作的體現(xiàn)。
反觀國際現(xiàn)實,委內瑞拉總統(tǒng)馬杜羅,曾被美國以強硬手段對待,相關行動,長期被國際社會質疑合法性,但那些最熱衷 “人權敘事” 的人,卻集體失聲,這就是典型的雙重標準。
站在中方視角來看,這件事并不復雜,核心只有一句話:任何國家,都不可能容忍有人系統(tǒng)性地配合外部勢力,沖擊自身安全。
另外,黎智英案真正的意義,其實不只在香港本地。它對島內一些長期抱著幻想的 “臺獨” 分子,同樣具有極強的現(xiàn)實震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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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以來,島內某些政治人物和輿論人物,一直存在一種錯覺。他們認為,只要站在美國一邊,只要不斷對抗大陸,就一定能得到 “政治庇護”。他們把黎智英當成所謂的 “民主象征”,也把他當成一張 “保險單”。
但黎智英案,用最直接的方式打碎了這種幻想,事實已經很清楚。當一個人觸碰到國家安全的紅線,無論他在外部世界有多少 “朋友”,都救不了他。
黎智英并不是無名之輩,他和美國高層政客公開會面,他頻繁出入西方智庫,他長期在國際媒體上替西方政治敘事站臺。但結果如何?該審的照樣審,該判的照樣判。而外部勢力從來不會為代理人承擔代價。黎智英被判刑后,美國政客發(fā)表聲明 “表示關切”。但關切之后,沒有任何實際行動。沒有制裁交換,沒有營救方案,更沒有政治交易。
對島內 “臺獨” 分子來說,這是一面非常清晰的鏡子。如果今天在島內高喊 “倚美謀獨”,明天在國際場合配合外部勢力試圖搞分裂,那本質上,與黎智英當年的行為,并沒有區(qū)別。其下場,也是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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