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浩公律師事務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張傳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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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5年4月18日,濟南市中區公安分局接群眾報警,稱舜耕路附近一居民小區發生入室盜竊案,2戶居民家中丟失金銀首飾、手機、相機等財物,總價值約30余萬元。
民警迅速趕到案發現場,通過現場提取的嫌疑人遺留的清晰足跡等線索,確定嫌疑人系從居民樓外部攀爬至陽臺,從窗戶進入后反鎖房門實施盜竊,得手后原路返回。根據失主提供的相關信息,警方進一步確定案發時間在4月17日下午16時至當晚22時。同時,其中一戶失主稱家中除了首飾、手機等貴重物品外,還有一個黑色阿迪達斯雙肩背包也不見了蹤影。民警判斷,嫌疑人很可能使用該書包攜帶贓物離開案發現場。
與此同時,警方發現該案與前期某小區發生的入室盜竊案在作案方式、時間、目標選擇方面極為相似。在前期的案件研判中,嫌疑人多為跨省跨市作案,于夜間挑選低樓層住戶入室盜竊,得手后迅速乘坐高鐵離開濟南,給警方的追捕帶來很大困難。民警立刻前往案發小區調取現場及周邊監控視頻,在一幀一幀仔細查看大量監控錄像后,終于發現一名身背疑似失主被盜的黑色背包的可疑人員。
通過偵查,民警發現嫌疑人仍在濟南活動,遂在其可能出現的地點布置警力蹲守。19日凌晨2時40分,嫌疑人在經一路附近一網吧內出現,民警迅速趕到現場,將正在上網的2名嫌疑人控制。隨后,警方在二人暫住的賓館內查獲用于盜竊的作案工具,鉆戒、金銀首飾、手表等大量被盜贓物。
經審訊,2名犯罪嫌疑人交代了自4月15日來濟后,連續4天夜間馬不停蹄在濟南市多個居民小區實施入室盜竊的犯罪事實。據交代,至4月19日凌晨被抓獲前,2名嫌疑人分別在歷下、市中、歷城、天橋等片區瘋狂作案7起,盜竊財物價值約50萬元。
目前,2名犯罪嫌疑人已被警方刑事拘留。
【法律分析】
入室盜竊50萬元屬于數額特別巨大,一般會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具體量刑會綜合考慮多種因素,如是否有自首、立功、退贓退賠等情節。若有自首等從輕或減輕情節,可能會在上述幅度內從輕判處;若存在累犯等從重情節,則可能判處更重刑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量刑標準
(一)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一千至三千元為起點。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以三萬元至十萬元為起點。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三)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以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為起點。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該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并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參照上列數額,確定該地區執行的數額標準,并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對某些具有小偷小摸行為的、因受災生活困難偶爾偷竊財物的、或者被脅迫參加盜竊活動沒有分贓或分贓甚微的,可不作盜竊罪處理,必要時,可由主管機關予以適當處罰。把偷竊自己家屬或近親屬財物的行為與社會上的盜竊犯罪行為加以區別。《解釋》規定,對此類案件,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對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在處理時也應同社會上作案的有所區別。
根據《解釋》的規定,盜竊公私財物雖已達到"數額較大"的起點,但情節輕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為犯罪處。
1.已滿16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2.全部退贓、退賠的;
3.主動投案的
4.被脅迫參加盜竊活動,沒有分贓或者獲贓較少的;
5.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盜竊既遂與未遂
關于盜竊罪的既遂標準,理論上有接觸說、轉移說、隱匿說、失控說、控制說、失控加控制說。我們主張失控加控制說,即盜竊行為已經使被害人喪失了對財物的控制時,或者行為人已經控制了所盜財物時,都是既遂。被害人的失控與行為人的控制通常是統一的,被害人的失控意味著行為人的控制。但二者也存在不統一的情況,即被害人失去了控制,但行為人并沒有控制財物,對此也應認定為盜竊既遂,因為本法以保護合法權益為目的,既遂與未遂的區分到底是社會危害性的區別。就盜竊罪而言,其危害程度的大小不在于行為人是否控制了財物,而在于被害人是否喪失了對財物的控制。因此,即使行為人沒有控制財物,但只要被害人失去了對財物的控制的,也成立盜竊既遂,沒有理由以未遂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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