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16日,天津市寶坻區人民法院,給寶坻區霍各莊鎮哈喇莊村張國發送達了一份(2026)津0115行賠初2號行政裁定書,本案的起訴案由是行政允諾糾紛,使用這個案由在張國發強拆案的多年訴訟中還是首次,本案的訴訟請求是,兌現給張國發承包地恢復原狀的允諾,并賠償張國發損失壹仟零捌十萬元。事實和理由是,2010年3月8日,寶坻區霍各莊鎮政府的工作人員帶隊強拆了張國發家于2027年才到期的4畝蔬菜種植大棚和七間設施管理用房。2022年1月16日,霍各莊鎮政府在答辯中承認,給張國發被毀的承包地調整出4畝土地,以承包形式歸張國發重建種植蘑菇大棚使用,并專門為其打一眼機井、鏟平道路、架設電線”,但至今未兌現承諾,故張國發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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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該裁定認為,起訴人所訴已經本院于2022年11月15日作出(2022)津0115行初99號行政裁定,以其超過法定期限為由裁定不予立案,并經天津市第一中級法院于2022年12月22日作出(2021)津01行終728號行政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現起訴人以同一事實與理由和訴訟請求再次起訴,已構成重復訴訟,本院依法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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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本案是否構成重復訴訟?其的不予受理是否合法?讓我們看看其所依據的(2022)津0115行初99號行政裁定,首先來說,本訴是行賠初案號,而前訴是行初案號,兩者對應的是不同性質的案件類型,根據最高法院關于案號編制的規定,有著明確的區分,案號性質不同,不能視為重復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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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說,前訴是以超過起訴期限且無正當理由不予立案。而對于張國發家的承包地到2027年才到期,也就是說被告的侵權還在繼續,同時也并未對起訴的期限提出質疑,所以法院不應當主動以超起訴期限為由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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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是本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不同,本訴是壹仟多萬元,而前訴是400多萬元。所以無論從哪方面說,以本案系重復訴訟為由不予立案均屬枉法。不僅如此,還有更令人瞠目結舌的是,據本訴的(2026)津0115行賠初2號行政裁定書記載,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22日作出(2021)津01行終728號行政裁定書,維持了寶坻區人民法院(2022)津0115行初99號裁定書。明明是對2022行政裁定書的上訴,怎么卻受到了2021年二審裁定的維持?這到底是天津市第一中級法院錯了,還是寶坻區法院錯了,為何至今也未見到法院的更正裁定,莫非該判法官是先過2022年,后過2021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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