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法庭認定,尹錫悅試圖通過“12·3緊急戒嚴”發動內亂失敗,存在韓國國會人員“加班”的因素。尹錫悅的辯護團隊曾主張,尹錫悅“指示刪除了戒嚴令中的通行禁止(宵禁)條款”,以此證明這不是內亂。但法庭敏銳地指出了該主張的邏輯漏洞,反而將其作為有罪的證據。法庭還明確否定了所謂“警告性戒嚴”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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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錫悅沒料到國會很多人在加班,這是重大誤判”
韓國媒體確認,在針對尹錫悅的長達1133頁的判決書中,首爾中央地方法院刑事合議25部指出,“被告尹錫悅等人構想的國會封鎖計劃存在重大誤判”,并提到了國會“加班”的情況。法庭表示,“(尹錫悅等人)未能正確預判到,在周二(2024年12月3日)晚上10點過后,國會主樓內仍有相當多的人員留下來加班處理工作。”
判決書還引用了韓國前國防部長官金龍顯的供述,稱他曾提議“最好在周六、周日凌晨進行”,但尹錫悅以“如果彈劾監察院院長就直接進行”為由拒絕了。韓國前監察院院長崔載海的彈劾案是在2024年12月2日提出的。
法庭認定,尹錫悅將具體計劃全權委托給了金龍顯,“被告尹錫悅似乎并沒有詳細聽取或了解被告金龍顯制定的具體計劃,似乎只知道軍隊封鎖國會、逮捕違反戒嚴令的議員等大概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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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明確“所謂‘警告性戒嚴’不存在”
即便計劃漏洞百出,法庭仍明確認定,“警告性戒嚴”的主張本身無法成立。法庭指出,“所謂‘警告性戒嚴’或‘呼吁型戒嚴’根本不可能存在,根據《戒嚴法》,緊急戒嚴只能以恢復因危機局勢受損的公共安寧秩序為目的才能宣布。”
同時,法庭指出,“12·3緊急戒嚴”不是單純的“炫耀武力”,而是以使韓國國會機能癱瘓為目的的暴動,“被告們并非只是部署軍隊在國會進行武力炫耀或威脅,而是封鎖了國會主樓,試圖妨礙或阻止國會活動,完全可以認定符合刑法上內亂罪的‘擾亂國家憲法目的’。基于與此不同前提的主張無法采納。”
違法的緊急戒嚴本身就是內亂
法庭認為,宣布緊急戒嚴并發布戒嚴令、封鎖國會、組建國會議員逮捕組、占領中央選舉管理委員會等行為都屬于內亂,認定這些行為都具備了內亂罪構成要件中的“擾亂國家憲法目的”和“暴動”。
根據判例,“暴動”是指“最廣義的暴力、脅迫”,需達到破壞地區安寧的強力程度。韓國《刑法》第91條將“擾亂國家憲法”定義為“使憲法機關無法行使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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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法庭認為宣布“12·3緊急戒嚴”并發布戒嚴令本身就構成了內亂罪中的暴動。法庭判定,戒嚴令中禁止政治活動、管控輿論、要求醫療人員返崗等內容,是“對國會議員、地方議會議員、政黨人士、媒體從業者、醫療人員及國民預告危害的脅迫行為”,同時屬于導致國會、地方議會無法行使職權的“擾亂國家憲法行為”。
封鎖國會同樣被認定為內亂。法庭表示,“軍隊攜帶單兵裝備等個人武器前往國會,屬于炫耀威勢與武力,足以認定為最廣義的暴力、脅迫”,并提到了軍方乘坐直升機闖入國會、與國會人員及記者發生肢體沖突、砸碎玻璃、切斷電源等行為。
法庭還認定,韓國軍方情報司令部先遣隊進入中央選舉管理委員會果川辦公樓并拍攝機房內部,也構成廣義的暴力、脅迫。
尹錫悅的“刪除宵禁”主張,反而弄巧成拙
尹錫悅曾主張“12·3緊急戒嚴不是內亂”,并以“指示刪除宵禁”作為依據,但這反而成了有罪的證據。此前,尹錫悅與金龍顯曾主張,這一舉動的“目的是為了給國會敲警鐘”,因此為了不給普通民眾造成損害,刪除了戒嚴令中的“宵禁”條款。
然而,法庭指出,“如果認為戒嚴令不會執行,根本沒必要刪除宵禁條款;以可能給國民帶來不便、不符合時代為由刪除宵禁條款,反而說明認可其他條款會生效并得到執行。”
法庭還駁回了“哪有拿著空槍發動內亂”的主張。法庭表示,“對方無法知道槍里面是否有子彈,不能因為是空槍就否認暴力、脅迫的性質;即便軍人的武裝程度處于最低水平,也不影響認定最廣義的暴力、脅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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