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頂山毆打未成年人事件:當暴力撕碎社會信任的底線
文/葉雨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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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19日19時40分,河南平頂山郟縣茨芭鎮的街頭,一場因電動二輪車碰撞引發的口角,最終演變為一起令人發指的暴力事件。楊某與丁某洛的爭執中,楊某的兒子劉某飛、兒媳韓某娜趕到現場后,不僅對丁某洛同行的15歲姐姐丁某樂實施拽頭發、用鞋底扇臉等侮辱性毆打,還波及現場其他人員。女孩眉骨骨裂、半昏迷,視力和聽力受損,施暴者已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這起事件之所以引發全民憤怒,不僅因其手段之殘忍,更因其擊穿了社會對公共安全的基本信任——當未成年人成為暴力受害者,當街頭沖突演變為無差別攻擊,我們不得不追問:社會的安全網究竟在哪里?
一、法律之劍:未成年人保護與暴力升級的雙重拷問
我國法律對未成年人有特殊保護,這不僅是道德要求,更是司法實踐中的剛性原則。《刑法》明確規定,毆打未成年人或故意傷害未成年人身體導致重傷的,屬于“從重處罰”情節。在此案中,施暴者針對15歲女孩的暴力行為,已超越普通糾紛的范疇:拽頭發放倒、用鞋底持續扇臉,這些動作不僅造成身體傷害,更帶有強烈的人格侮辱性質。司法實踐中,此類“以泄憤為目的、踐踏人格尊嚴”的暴力,往往被認定為“情節惡劣”,成為量刑時的重要加碼因素。
從傷害結果看,女孩眉骨骨裂、半昏迷的狀態,已符合《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中“輕傷二級”的認定標準(如顱骨骨折、視覺或聽覺功能障礙等)。若鑒定結果確認輕傷,施暴者將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構成重傷(如永久性失明、聽力喪失等),刑期可升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更關鍵的是,若證據證明施暴者存在“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尋釁滋事行為,還可能觸發《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面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更嚴厲處罰。法律的天平,必須讓暴力付出足夠代價。
二、暴力之惡:從個體沖突到社會信任的崩塌
這起事件的恐怖之處,在于其“無差別攻擊”的特性。據通報,劉某飛夫婦不僅毆打女孩,還對現場其他無關人員郭某、張某凡、薛某源實施辱罵和暴力。這種行為徹底模糊了糾紛的邊界——原本是兩車碰撞的個體矛盾,卻演變為對周圍所有人的威脅。當施暴者將拖鞋扇向女孩臉部時,他們扇碎的不僅是少女的尊嚴,更是公眾對“街頭安全”的基本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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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信任的建立,依賴于“沖突可控”的共識:人們相信,即使發生爭執,也能通過溝通、報警等理性方式解決,而非突然遭受暴力侵害。但此案中,施暴者用行動宣告:一場口角足以讓任何人成為暴力目標。這種“不確定性暴力”的蔓延,將導致陌生人社會陷入“防御性冷漠”——人們不敢主動詢問老人是否需要幫助,不敢制止明顯的欺凌行為,甚至不敢在街頭正常行走。當公共空間被恐懼籠罩,社會將退化為“弱肉強食”的叢林。
三、破局之道:法律、技術與道德的三重守護
要重建社會信任,必須從三方面發力:
法律層面:嚴懲暴力,形成震懾
司法機關需以“零容忍”態度處理此類案件。除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外,還應通過公開審判、賠償執行等手段,讓施暴者付出經濟與聲譽的雙重代價。例如,要求施暴者承擔女孩的醫療費、心理治療費及長期康復費用,并通過媒體公開道歉,修復受害者社會評價。
技術層面:推廣“安全見證”機制
利用手機錄像、公共監控等技術手段,降低“說不清”的糾紛風險。此案中,若現場有目擊者錄像或監控覆蓋,既能固定施暴證據,也能減少“各執一詞”的爭議。政府可推廣“一鍵報警+實時定位”的APP,鼓勵公眾在遭遇沖突時快速留存證據,同時震懾潛在施暴者。
道德層面:重塑“沖突解決”文化
學校與社區需加強“非暴力溝通”教育,教導公眾如何理性表達訴求。例如,推廣“我信息”溝通法(如“我感到害怕,因為你的車速太快”),替代指責性語言;設立社區調解員制度,為糾紛提供第三方介入渠道。當社會形成“暴力是最后選項”的共識,街頭沖突的升級空間將被大幅壓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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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守護公共安全,從拒絕“沉默的大多數”開始
平頂山事件中,最令人心碎的細節,是女孩上前詢問老人情況時的善意。這份本應被呵護的純真,卻成為暴力降臨的導火索。這提醒我們:重建社會信任,不僅需要法律嚴懲暴力,更需要每個人拒絕成為“沉默的大多數”——當目擊欺凌時,用錄像記錄真相;當遭遇沖突時,用理性化解戾氣;當看到求助時,用行動傳遞溫暖。唯有如此,我們才能告訴那個受傷的女孩:這個社會,值得你繼續相信善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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