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2日,從廣西高院獲悉:廣西壯族自治區貴港市港北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離婚后發現子女非親生,請求返還撫養費用并要求支付精神損害賠償的案件。
據悉,藍某與楊某從2001年開始自由戀愛,并一起共同生活,在未婚同居期間生有兩個女兒。雙方于2015年7月17日正式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婚后沒過幾年,雙方因感情不和又選擇了離婚。
離婚后,小女兒一直隨藍某生活,由藍某撫養至今。過程中,藍某漸漸覺得小女兒并非自己親生,于是委托鑒定機構進行親子關系鑒定,經廣西金桂司法鑒定中心作出司法鑒定意見:排除藍某是小女兒的生物學(親生)父親。
藍某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變更小女兒的撫養權、退還撫養費用并要求精神損失賠償。法院審理認為,原告藍某與小女兒無血緣關系,原告對小女兒無法定撫養義務,原告為小女兒所付出的撫養費應當由被告返還。被告在與原告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期間,與他人發生關系致懷孕生下小女兒,并隱瞞該情況,被告的行為存在明顯過錯,給原告造成了精神上的損害。
最終判決如下:小女兒由被告楊某撫養;被告楊某向原告藍某返還撫養費40000元; 被告楊某向原告藍某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8000元; 駁回原告藍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來源:寧波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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