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后最鬧心的是什么?
有人說是找工作,有人說是社保銜接,其實——不少人忽略了一個最關鍵的材料:用人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
這張“證明”不僅關乎個人權益,也是法律明確要求用人單位必須出具的材料。什么時候開?怎么開?下面,我們結合國家和廣東最新法規,一次說清楚!
相關法律法規明確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十五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失業人員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1999)第十六條: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7日內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失業后,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2025)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據實寫明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原因,告知其享有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并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十五日內將失業人員名單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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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來說
? 用人單位必須主動開具,不得拖延;
? 要寫清楚解除/終止勞動關系的原因;
? 必須在規定時間內把相關情況報送社保經辦機構;
? 失業人員本人也要記得及時辦理失業登記。
終止(解除)勞動關系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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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張證明,也就是《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是您后續辦理失業保險待遇的核心材料,一定要妥善保管
離職后的手續雖不多,但每一步都和個人權益息息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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