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金最多能領取24個月,具體期限由失業前累計繳費時間決定。根據《社會保險法》和《失業保險條例》,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期限最長為18個月;10年以上的,領取期限最長為24個月。
若失業人員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繳費時間會重新計算,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期限合并計算,不過合并后的總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此外,領取失業金需滿足一定條件,包括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等。在領取期間,若失業人員出現重新就業、應征服兵役、移居境外等情形,將停止領取失業金并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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