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彭 波
2月25日,社會救助法草案二審稿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草案二審稿中進一步加強了關于保護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方面的規定。
社會救助法草案第一條對立法目的作了規定。有的常委委員、部門和基層立法聯系點提出,健全社會救助體系是社會救助立法的重要目的,建議對此予以明確。對此,草案二審稿增加規定“健全社會救助體系”,并將“共享改革發展成果”修改為“讓人民共享改革發展成果”,將“踐行為人民服務的宗旨”修改為“踐行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
有意見提出,社會救助工作在審核、公示等環節需要收集、使用大量個人信息,如果處理不當,可能侵害隱私權和個人信息權益。對此,草案二審稿中將關于保護個人信息的規定移至總則并修改為:“社會救助工作應當依法保護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有關單位和人員處理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個人信息安全,對在社會救助工作中知悉的個人信息等,應當依法予以保密。”同時,草案二審稿根據“必要”原則,將申請社會救助時需要報告的信息限定為“與申請社會救助相關的情況”,并增加規定泄露個人隱私或者個人信息的法律責任。
草案規定,對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中的重度殘疾人、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難人員,可以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有意見提出,應當將確有特殊困難人員納入低保救助范圍。對此,草案二審稿將“重度殘疾人、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難人員”修改為“重度殘疾人、重病患者以及確有特殊困難人員”。
中辦、國辦印發的《關于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意見》中規定,“積極發展服務類社會救助,形成‘物質+服務’的救助方式”“有條件的地區有序推進持有居住證人員在居住地申辦社會救助”。據此,草案二審稿中增加規定:“國家積極發展服務類社會救助,為社會救助對象提供必要的照護服務、生活服務、關愛服務等”“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有序推進持有居住證人員在居住地申請”。
此外,草案二審稿還對司法救助的適用條件及其與社會救助的銜接作了規定,明確“對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權,獲得司法救助仍然面臨生活困難的當事人,符合社會救助條件的,納入社會救助對象范圍。”
《 人民日報 》( 2026年02月26日 04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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