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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縣看守所地址|電話|位置|地圖|導航|乘車路線|律師會見
▼溫縣看守所地址:溫縣司馬大街(省道S235)與鑫源路交叉口向西200米路南。
▼導航:溫縣海旺弘亞溫泉大酒店
▼家屬委托律師會見電話:15824811815
▼乘車路線:溫縣汽車中心站步行至古溫大街太行路口站乘坐906路公交車到溫縣客運站下車,沿司馬大街向南5公里至鑫源路交叉口向西200米路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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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縣看守所推薦會見律師:要永輝律師,溫縣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咨詢熱線:15824811815。要永輝律師執業十多年以來辦理了大量案件,擅長辦理刑事辯護、刑事會見、取保候審、無罪辯護、緩刑辯護、罪輕辯護、死刑辯護、申訴控告、正當防衛、防衛過當、上訴再審等各類刑事犯罪案件,擅長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執業以來辦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積累了豐富的辦案經驗和辦案技巧。勝訴率高、收費合理,以專注、專心的服務理念依法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勤奮、敬業、務實,突出的業績、良好的職業道德,贏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評。

認定非法持有毒品罪應當注意哪些問題?
一、如何區分非法持有毒品罪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
二者的主要區別有:
一是主觀故意的內容不同。非法持有毒品的"故意"內容具有多樣性、不確定性。可能是為了個人消費,也可能是為了其他無法查證的目的。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犯罪的"故意"內容十分明確。
二是行為表現形式不同。非法持有毒品的行為表現為將毒品藏于身上、家中或者其他隱蔽的地方,簡單地控制和支配,不能證明與其他毒品犯罪有聯系。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行為人除非法持有毒品外,還實施了聯系買主、協商價款等一系列的積極行為,其持有毒品是為后續毒品犯罪服務。
三是定罪的標準不同。非法持有毒品罪必須達到一定的數量標準,才構成犯罪,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行為,無論數量多少,一旦實施,即構成犯罪。
四是量刑幅度不同。非法持有毒品的最高刑是無期徒刑,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最高刑是死刑。
五是犯罪主體有所不同。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犯罪主體只能是自然人,而走私、販賣、制造、運輸毒品罪的犯罪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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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在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過程中,必然包含對毒品非法持有的行為,不持有毒品,就不可能進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等犯罪活動,因此,兩者之間還存在著涵蓋關系。對于行為人在走私、販賣、運輸毒品之前或在進行過程中非法持有毒品的,屬于吸收犯或想象競合犯,應以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一罪論處。對于行為人制造毒品后又繼續保存的,由于此種非法持有毒品是由制造毒品所派生出來的,兩者之間具有吸收關系,應按重行為吸收輕行為的原則,以制造毒品罪論處。【溫縣看守所家屬委托律師會見電話:15824811815】
實踐中,只有在非法持有毒品的人拒不說明毒品的來源,而司法機關根據已查獲的證據,又不能認定行為人持有毒品是為了走私、販賣、運輸,或直接來源于制造毒品行為的情況下,才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如果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持有毒品是為了進行走私、販賣、運輸毒品犯罪活動或者持有本人制造的毒品的,則應當以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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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何區分非法持有毒品罪與窩藏毒品罪?
窩藏毒品必然要非法持有毒品,故二者屬于法條競合關系。二者的區別在于:
第一,二者侵犯的客體不同。窩藏毒品罪侵犯的客體是司法機關打擊毒品犯罪的正常活動,而非法持有毒品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毒品的監管制度。
第二,二者的主觀目的不同。窩藏毒品罪中,行為人的主觀目的明確,是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犯罪分子藏匿毒品,使其逃避司法機關的懲處;而非法持有毒品罪持有毒品的主觀目的則具有不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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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二者的客觀表現不同。窩藏毒品罪的客觀表現是行為人為毒品犯罪分子藏匿毒品,使其逃避法律制裁;而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客觀表現就是將毒品置于自己的支配和控制范圍之內。
第四,定罪標準不同。非法持有毒品達到"數量較大"標準的才構成犯罪。但《刑法》并未為窩藏毒品罪設定入罪數量要求。【如您有法律問題需要咨詢,請致電要永輝律師:15824811815。要永輝律師執業十多年以來專注于刑事辯護,具有豐富的執業經驗,熟悉溫縣看守所會見流程,熟知公檢法辦案程序,可以為羈押在溫縣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師會見、取保候審、無罪辯護、緩刑辯護、罪輕辯護、申訴控告、上訴再審等各類刑事辯護專業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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