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案件介紹
2025年初,剛畢業的大學生甲,在求職不順、經濟壓力巨大的困境下,于網絡論壇看到一則“輕松兼職,日結報酬”的廣告。廣告聲稱只需出租本人閑置的銀行卡、支付寶賬號,即可按流水金額獲得可觀提成。為緩解燃眉之急,甲在未深究用途的情況下,將其名下三張銀行卡及綁定的手機卡、U盾一并出租給自稱從事“電商刷單”的乙。起初數日,甲賬戶每日有數萬元資金快進快出,他也如期收到了數百元“傭金”。然而,一周后,甲發現其銀行卡被凍結,此時乙安撫稱系“銀行風控”,并建議甲更換其他銀行卡繼續合作。甲雖心存疑慮,但面對持續的經濟壓力和乙許諾的更高報酬,又陸續提供了另外兩張銀行卡。
數月后,甲被公安機關傳喚。經查,乙實為某電信網絡詐騙團伙成員,其利用甲等人提供的賬戶,作為詐騙贓款轉移的“中轉站”。甲提供的五張銀行卡涉案流水總額高達數百萬元,關聯到數十起詐騙案件,造成大量被害人財產損失。檢察機關以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下稱幫信罪)**對甲提起公訴。庭審中,控方認為甲在銀行卡被凍結后仍繼續提供幫助,主觀上對其行為的違法性已有明確認知,且情節嚴重,構成幫信罪。甲及其家屬陷入巨大的恐慌與無助,他們無法理解:僅僅是“出租”了幾張卡,既未參與具體詐騙,也不認識詐騙分子,為何會面臨刑事追責?這背后,正是當前幫信罪司法實踐中,從提供工具的“工具人”到被認定為更嚴重犯罪共犯的模糊邊界所帶來的普遍性困境。
2. 裁判結果與理由
裁判結果: 某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甲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裁判理由:
法院的判決主要基于以下幾點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
主觀“明知”的認定: 法院認為,甲作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應當知曉銀行卡及賬戶僅限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出借的基本常識。其在第一張銀行卡被凍結后,不僅未停止行為,反而繼續提供其他賬戶,結合其獲取報酬的方式與異常的資金流水,足以推定其“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根據相關司法解釋,交易方式明顯異常、提供專門用于違法犯罪的工具等情形,可以認定行為人“明知”。
客觀“幫助”行為的認定: 甲實施了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結算幫助的行為。其出租的銀行卡被詐騙團伙用于接收、轉移詐騙贓款,直接為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提供了關鍵的資金流轉通道,屬于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明確列舉的“支付結算”幫助。
“情節嚴重”的認定: 甲的行為符合“情節嚴重”的構成要件。根據2025年“兩高一部”最新發布的《關于辦理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有關問題的意見》(下稱《2025年意見》),出售、出租本人三個以上銀行賬戶、支付賬戶,并達到相應流水金額的,即屬于“情節嚴重”。本案中,甲出租賬戶數量及涉案流水金額均遠超該標準。
罪名選擇: 法院認為,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甲與上游詐騙團伙之間存在具體的犯意聯絡或共謀。甲并不知曉詐騙的具體手法、對象,其主要目的在于獲取租金,與詐騙團伙未形成穩定的配合關系,缺乏認定為詐騙罪共犯的主觀故意基礎。同時,其行為發生在詐騙犯罪實施過程中,為詐騙既遂提供了支付渠道支持,而非單純的事后轉移贓款,故不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下稱掩隱罪)。因此,以幫信罪對其定罪處罰。
3. 法律分析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提示: 本案是當前涉“兩卡”幫信罪的典型縮影,也清晰地揭示了“工具人”行為可能面臨的法律風險。對于身處類似境地的當事人而言,如何在訴訟中進行有效抗辯,關鍵在于精準把握幫信罪的構成要件邊界,特別是其與相關犯罪共犯及掩隱罪的區分。
3.1 核心抗辯策略一:挑戰“主觀明知”的推定
主觀“明知”是幫信罪認定的核心,也是辯護的首要突破口。司法機關常通過客觀行為推定主觀明知,但這種推定并非不可反駁。
抗辯方向:證據不足與認識可能性。 辯護人應重點審查控方用于推定“明知”的基礎事實是否扎實、唯一。例如,僅以“銀行卡被凍結后繼續出租”這一事實,是否能必然、排他地推導出甲明知是用于“犯罪”而非其他違規行為(如網絡賭博、逃稅等)?甲可能辯解其輕信了乙關于“刷單風控”的說辭。此時,需結合甲的認知能力(如剛畢業學生社會經驗不足)、乙提供的具體說辭內容、雙方溝通記錄等證據,論證甲的認識僅停留在“可能用于違法活動”的較低層面,而非達到犯罪故意所要求的“蓋然性”認識程度。
上海律師建議: 當事人應完整、如實陳述其與上游人員的全部接觸過程、對方提供的理由、自身當時的認知和心理狀態。辯護律師則需著力收集能反映當事人認知局限性的證據,如年齡、學歷、職業背景證明,以及與對方溝通中顯示其被蒙騙的聊天記錄等,向法庭呈現一個“受誤導的提供幫助者”而非“蓄意的犯罪協助者”形象。
3.2 核心抗辯策略二:厘清行為性質,阻斷幫信罪構成
幫信罪的客觀行為必須是為信息網絡犯罪“提供幫助”,且該幫助行為具有促進犯罪實施的“同時性”或“事前性”。
與掩隱罪的界分抗辯: 這是實踐中爭議最大、也最易產生混淆的領域。幫信罪中的支付結算幫助,通常發生在上游犯罪實施過程中,是犯罪得以完成的重要環節;而掩隱罪的行為則發生在上游犯罪既遂之后,是對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事后處置和轉移。以本案為例,若甲的行為被證明是:詐騙分子在騙得被害人錢款后,指令甲將已存入其賬戶的贓款立即轉出或取現,那么甲的行為就更偏向于事后的“轉移贓款”,可能涉嫌掩隱罪。反之,若甲賬戶只是被用作詐騙時接收被害人轉賬的“一級賬戶”,資金到賬后即被詐騙團伙通過其他方式迅速分流,甲并未實施后續的轉賬、取現操作,則其行為更符合幫信罪的支付結算幫助特征。辯護時需仔細分析資金流轉的節點、甲參與的具體操作環節,論證其行為不符合幫信罪“幫助犯罪實施”的本質。
上海律師建議: 必須精細化審查銀行流水明細、上游犯罪的具體作案時間線、以及甲接收指令和進行操作的時間點。通過時間線的精確比對,論證當事人的行為究竟是犯罪鏈條中的“助攻”環節,還是犯罪完成后的“善后”環節,從而在罪名定性上爭取更有利的認定。
3.3 核心抗辯策略三:審視“情節嚴重”標準的適用
《2025年意見》對“情節嚴重”標準進行了調整和明確,辯護時需結合新規進行審查。
抗辯方向:標準適用錯誤與情節輕微。 根據《2025年意見》,認定涉卡類幫信罪“情節嚴重”,需同時滿足“出售、出租本人三個銀行賬戶、支付賬戶”并達到“相應流水金額”的雙重條件。辯護人需核實:1. 被認定的賬戶是否確屬當事人“本人”名下?是否存在被冒用或非自愿提供的情況?2. 涉案流水金額中,是否已嚴格區分并剔除了與已查實上游犯罪無關的“過賬流水”?防止將全部流水金額簡單等同于“犯罪幫助金額”,導致情節認定過重。此外,即使形式上符合“情節嚴重”標準,也應綜合考量行為人的動機、獲利、在犯罪鏈條中的地位和作用(如是否屬于被誘騙的末端“卡農”)、悔罪態度等,提出其行為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可酌情從寬處理的辯護意見。
上海律師建議: 對于當事人,尤其是學生、初入社會的青年等群體,辯護應強調其“工具”屬性,突出其低齡、低學歷、低收入、初犯偶犯的“三低一高”特點,結合其認罪認罰、退繳違法所得等情節,爭取檢察機關和法院在量刑上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依法從寬處理。
3.4 風險提示與綜合應對
俞強律師團隊基于大量實務經驗提示,幫信罪案件的處理,遠非簡單的“認罪認罰”或“無罪辯護”二元選擇。其風險在于,若不進行專業、精準的辯護,當事人可能面臨三重不利后果:一是被認定為情節嚴重,判處實刑,失去人身自由;二是在罪名上被“拔高”,從幫信罪被認定為處罰更重的詐騙罪共犯或掩隱罪;三是即便刑期不長,但留下刑事犯罪記錄,對個人前途(就業、信貸等)造成長遠負面影響。
因此,有效的抗辯是系統工程: 在偵查階段,重點在于固定對當事人有利的言詞證據,避免被不當誘導;在審查起訴階段,積極與檢察官溝通,就主觀明知、行為性質、情節認定等問題提交法律意見,爭取不起訴或變更輕罪起訴;在審判階段,圍繞上述核心爭議焦點,通過舉證、質證、辯論,為當事人爭取最有利的判決結果。
4. 結語與行動建議
從“工具人”到“共犯”的界限,在司法實踐中并非涇渭分明,它取決于主觀明知的深度、幫助行為與上游犯罪的關聯緊密度、以及行為人在整個犯罪鏈條中的實際作用。對于不慎卷入此類案件的當事人而言,恐慌與逃避無濟于事,積極、專業地應對才是化解危機的關鍵。
具體案件需咨詢專業律師,本分析僅為參考,不構成執業意見。 如果您或您的親友正面臨幫信罪或其他信息網絡犯罪關聯罪名的指控,對案件定性、量刑感到迷茫,亟需專業的法律分析與辯護策略,建議您盡快尋求專業刑事律師的幫助。
如需針對性抗辯建議與案件分析,可聯系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團隊。 我們擅長在復雜法律事實中梳理出對當事人有利的辯點,通過精準的法律適用和有力的庭審辯護,最大程度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俞強律師,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擁有超過十五年的法律實務經驗。主要執業領域為金融與商事爭議解決、金融與職務犯罪辯護,以及知識產權、公司治理等復雜法律事務,尤其擅長上述領域重大疑難案件的上訴、再審和抗訴程序。俞律師善于融合商業思維與法律技術,為客戶提供專業、高效且具有戰略性的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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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事合同糾紛:各類買賣、租賃、承攬、服務、中介/居間合同糾紛等。
· 建設工程與房地產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資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房屋買賣/租賃合同糾紛等。
· 執行與特殊程序: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特別程序等。
· 再審與抗訴:針對各類已生效民事、行政判決的再審申請與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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