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八六年五月三十日,重慶市中級人民法院在重慶市體育館對犯了交通肇事罪、故意殺人罪的許良武,宣布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一個身材壯實的中年人被押赴刑場。他那充滿絕望和懊悔的神情,給人們留下了深深的印象,也引起人們對道德、違法、犯罪等問題久久的思索。
一九八五年十月十六日清晨,重慶市近郊紅旗河溝附近公路上的行人在蒙蒙雨霧中突然發現:路邊野草叢中仰臥著一具身穿一套藍色工作服的老年男尸。
市、區公安刑偵干警很快就趕到了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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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給人以費解的猜測:口鼻腔有血溢出,附近樟樹葉及雜草上摘落血跡,死者似乎是被人所害。尸體附近還有一雙黑色平跟女式皮鞋。
因死者無任何身份證,公安機關當天便向全市發出了尋查無名死者的通報。
就在這時,城區有個名叫韓茂琴的老年婦女正急得像熱鍋上的螞蟻,在四處打聽她老伴趙躍庭的下落。她是街道義務交通隊員,夜里在大田灣照看車。每天晚飯都是趙躍庭在七點左右從家給她送到車場。可是十五日夜里她等到九點還沒見到人影,急忙趕回家,發現盛飯的籃子不見了,她穿的皮鞋也沒有了,韓茂琴預感到老伴可能在送飯途中出了事。可是,她跑到附近幾家醫院打聽,卻沒有老伴的影蹤。
她又沿途查訪,才在重慶市勞動人民文化宮的中門前聽到擺煙攤的小姑娘說:十五日晚七點多鐘,文化宮前公路上有輛機動三輪車在人行橫道線前面撞倒了一個送飯的老大爺。三輪車被群眾呼叫停住后,一男一女把老人抬上車后就開往上清寺方向去了。韓茂琴感到老伴兇多吉少,可又問不到肇事者的下落。
正在焦急萬分的時候,她看到了公安機關尋查無名尸體的通報,韓茂琴急忙上前辨認,死者正是趙躍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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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躍庭怎么會死在郊外?是誰把他害死的呢?
三輪車撞倒的老大爺正是趙躍庭。
文化宮門前,來往車輛成千上萬,肇事那輛車又來去無蹤,想查著罪犯不是大海撈針嗎?
韓茂琴一腔悲憤在文化宮門前哭得死去活來。
可也真巧。一個身穿藍裝的青年聽到老人的哭訴,告訴她:“那三輪車撞人時,我正坐車路過這里,見三輪車車門有西南制藥三廠的字。”
也在這天,一家化工廠的汽車駕駛員也向公安機關打電話說:“十五日晚七點多我的車經過文化宮中門,見到有輛西南制藥三廠的三輪車撞了人。”還說他車上的幾個人都可以作證。
公安機關查明肇事者是許良武。他是沙坪壩區食品公司經營部的保管員,學會開車不久。這部車是他不久前從西南制藥三廠買來的舊車。不過,傳訊他時,他矢口否認十五日進過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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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證明,肇事的就是你這車,”傳訊許良武的干警毫不動搖地說。
“不管咋個說,”許良武一口咬定:“我反正沒有出車。”
但許良武沒料到,就在他和公安干警“磨”的時候,車上的另一人——李顯書把問題一五一十地交代了。許良武不得不交代了自己的罪行。
十月十五日下班后,許良武駕著20——20744號三輪車,從沙坪壩運毛線到城區菜元壩。李顯書被他叫去隨車游玩。當晚七時許,在天雨路滑、刮水器損壞、視線不良的情況下,違章超速行車返回沙坪壩,在文化宮中門附近撞倒趙躍庭。經群眾呼叫,許良武停車和李顯書一起將傷員抬上了車。
天昏人亂,人們以為肇事者是將傷員送去醫院。但許良武將車開到江北區紅旗河溝附近,掉轉車頭,趁黑夜無人慌慌張張地把受傷老人拖下車拋棄在公路邊的野草中。這時,李顯書發現后面有車駛近,急叫許“快點走!”許良武急忙駕車逃回沙坪壩。途經紅巖嘴時,他叫李顯書將被害人留在車上的雨傘,電筒和一雙女式皮鞋甩到了公路邊的陡坡下。
第二天,許良武沖洗了車廂內被害人的嘔吐物,換了被撞壞的車頭右角燈,并多次與李顯書訂立攻守同盟,叫她“死個舅子”也不承認十五日晚上進過城。
他們以為這事會神不知,鬼不覺。可沒料到不出幾天就雙雙落入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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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認定許良武犯交通肇事罪、故意殺人罪;李顯書犯包庇罪,向重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一九八六年三月十一日,對此案進行公開審理。
法庭辯論階段,許良武的辯護人針對檢察機關的起訴,為許良武的犯罪性質進行了長篇的辯解。認為,許良武犯了交通肇事罪是明顯的,但沒有犯故意殺人罪,他說:“在主觀上,正如起訴書認定的許良武‘為逃避罪責,遂起甩掉傷者的惡念’,沒有殺人的故意;在客觀上,正如起訴書指控的,只實施了為了逃避罪責為目的的拋棄行為,并沒有故意殺人的行為;在因果關系上,正如起訴書上認定的,拋棄時,被害人已經處于‘生命垂危,不省人事’的狀態,八小時左右就合乎規律地引起了死亡結果的發生。因而只有肇事行為才是(受害者)致傷和產生死亡結果的原因。因此,被告人許良武的故意殺人罪難于成立。”
辯護人認為,許良武拋棄受害者的行為是不道德的。但這一行為仍然“是交通肇事的繼續和發展。”他引用《重慶市交通規則實施細則》第七十六條關于“對肇事逃跑和私撤、破壞、偽造現場者應加重處罰”的規定,認為:許良武肇事后在對受害者“搶救途中又拋棄逃跑,這與肇事后立即逃跑的本質是一致的,性質是相同的。因此,只能同樣“作為一個從重情節來考慮”,不存在把交通肇事、故意殺人分割開來“數罪并罰”的問題。
公訴人對辯護人的意見進行了針鋒相對的反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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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被告人最后陳述之后,審判長代表合議庭指出:許良武主觀上是否有殺人的故意?許良武拋棄撞傷的趙躍庭主觀上是沒有希望老人死亡的直接故意。但按“交通規則”規定,許良武作為交通肇事者有著積極搶救傷員的特定義務。他不但不履行這一法定義務,反而明知老人生命垂危,為了逃避罪責就置老人死活于不顧,將老人拉到郊外拋棄,放任其產生極可能死亡的結果。這就構成了放任性的間接故意殺人的犯罪行為。
趙躍庭的死亡和許良武的“拋棄”行為是否有直接的因果關系,老人被撞傷是否一定要死亡,因為沒有經過搶救治療,所以難以論斷。但經過公安機關法醫學檢驗鑒定,背定老人是在被拋棄八小時左右之后才死亡的。這段時間如果搶救及時、得當,就有可能不會死亡。
許良武把老人從有良好的搶救環境(肇事現場附近就有醫院),拉到極難得到搶救的雨夜中的郊外,不僅把老人可能被救活的希望剝奪了,而且還把老人置于寒冷的雨夜,必然要加速老人的死亡。這一“拋棄”行為便和死亡的結果有了必然的聯系。這種特定情況下的“拋棄”行為,就實際上是置老人于死地的、手段殘忍的殺害行為。
所以,許良武既犯了超速行駛撞傷行人的交通肇事罪,又犯了為逃避罪責而殘忍地將受害人拋至郊外致死的故意殺人罪。這和肇事后逃跑有本質不同的區別。
死刑犯致審判長的信當法庭審判長宣布根據《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條、一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判處許良武死刑的時候,許良武哭了。然而,他的懊悔顯然是過遲了。
五月十日,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駁回了許良武的上訴,核準了一審的死刑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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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良武被處決了,仍然有不少同志為他惋惜,他們說:許良武是一個只有三十五歲、具有初中文化的工人。工作表現較好,曾被評過公司的先進工作者,獻計獻策活動中還獲一等獎。他“不是秉性殘忍,一貫不仁道的人”,那么,他在短暫的時間竟犯下死罪,主觀因素又是什么呢?
一些學過法律的同志說:“許良武撞倒了趙躍庭構成了交通肇事罪,但仍屬于過失犯罪,刑罰處罰是較輕的。如果他有起碼的職業道德和法制觀念,就會自覺地承擔起積極搶救被自己致傷的老人這樣一個特定義務,并按章保護好肇事現場,向交通民警報案。這樣,不僅趙躍庭可能得救,他自己受處罰也會從輕。即使傷員搶救無效死亡,他因為已經采取了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而不受到太重的處罰。然而,他不僅沒有這樣做,反而因為怕政府追究刑事責任、吊銷駕駛執照和賠償經濟損失,就對自己的行為可能引起他人的死亡采取漠不關心的放任態度,結果犯了故意殺人罪,害了人也害了己。”
許良武在臨死之前,給審判長的一封信中寫道:“我無時無刻不悔恨自己‘知法晚’,給社會,給人民和我家庭及本人帶來的莫大痛苦,不幸!我實在是追悔莫及!”
這一血的教訓的確發人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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