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則將承擔法律責任
近日
濉溪縣公安局依法查處
2起酒后滋事阻礙執行職務案
案例一
1月15日,違法行為人劉某酒后擅自打開他人停放在路邊的三輪電動車,并在車內睡覺。車主發現后隨即報警,新城派出所值班民警接到報警后迅速趕到現場,在民警勸阻和處置過程中,劉某拒不配合,并對出警人員推搡、辱罵,致使執法工作不能正常進行。
劉某的行為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一條關于阻礙執行職務的規定,構成違法行為,濉溪縣公安局依法對其作出行政拘留八日的治安處罰。劉某醒酒后,對自己酒后的違法行為感到后悔不已。
![]()
案例二
2月21日,雙堆集鎮居民鄒某酒后無故將一輛機動車的前引擎蓋砸至凹陷,隨后離開現場。雙堆派出所接到報警后,立即趕到現場處置。經調查后,民警找到鄒某住所,依法要求其配合調查,鄒某拒不配合,并辱罵出警人員。
經審訊,鄒某對其尋釁滋事和阻礙執行職務的違法事實供認不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濉溪縣公安局依法對其作出行政拘留七日并處罰金五百元整的處罰。
![]()
法律從不會為“醉酒”破例
酒后妄為一旦觸碰紅線
必將受到嚴厲懲處
什么是阻礙執行職務
行為表現
一、言語方面。侮辱謾罵:對人民警察的執法形象或個人人格進行辱罵、詛咒;威脅恐嚇:對人民警察進行言語上的挑釁,威脅人民警察自身或家人的人身安全;栽贓誣陷:以莫須有的名義挑撥是非,引起不明真相的群眾或媒體誤解。
二、肢體方面。物理阻礙:通過用肢體攔、擋、堵、截等行為阻礙人民警察執行公務,使人民警察不能接近或帶走執法對象;肢體沖突:使用肢體上的推、拉、扯、拽等行為干擾人民警察執行公務,不以造成人民警察傷亡為目的,而是為了使執法對象掙脫被控制或管制狀態;暴力抗法:以打、砸、搶、殺等措施對抗人民警察執行公務,造成人民警察傷亡或者失去戰斗力,最終達到脫離被控制或管制狀態的目的。
三、其他方面。以凌弱、無辜自居、嚷鬧,或者以自傷、自殺威脅,拒絕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引起群眾圍觀、起哄,造成執行職務現場混亂。
法條鏈接
新《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或者執行上述緊急任務的專用船舶通行的;
(四)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任何以謾罵、侮辱、暴力襲擊等
方式阻礙民警執法的行為
都將觸犯法律底線
面臨相應的法律責任
希望廣大群眾自覺遵守法律法規
理性表達訴求、依法解決糾紛
共同維護良好的社會秩序
來源:濉溪警方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