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全面治理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服務亂象,堅決保障廣大乘客合法權益,恩施市交通運輸局持續加強對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的監督管理力度。現將近期查處的部分違規典型案例通報如下:
案例一: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趙某違規收費案
2026年2月25日23時08分,恩施市齊興汽車出租有限責任公司駕駛員趙某駕駛鄂QT1506號巡游出租汽車,在恩施機場搭載乘客,到達目的地煌庭國際小區之后,駕駛員趙某未按照規定使用計程計價設備執行收費標準,直接收取乘客車費20元,其行為違反了《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第十一項之規定,構成未按照規定使用計程計價設備、違規收費的行為,目前該案正在辦理過程中。同時,公司已責令該駕駛員停班學習,并依照公司規章制度對駕駛員進行處理。
案例二: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熊某勇違規拒載案
2026年2月23日21時03分,恩施自治州興階出租汽車有限公司駕駛員熊某勇駕駛鄂QT0151號巡游出租汽車,在恩施火車站出租車通道遇到乘客打車,乘客告知其目的地為碧桂園天樾小區,駕駛員熊某勇因路程較近便以不順路為由拒載,其行為違反了《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第八項之規定,構成未按照國家出租汽車服務標準提供服務,違反規定拒載的行為,目前該案正在辦理過程中。同時,公司已責令該駕駛員停班學習,并依照公司規章制度對駕駛員進行處理。
案例三: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吳某勝違規拼客案
2025年10月5日18時30分,恩施市齊興汽車出租有限責任公司駕駛員吳某勝駕駛鄂QT0503號巡游出租汽車在金麟府小區門口搭載乘客前往西湖路,行駛途中未經車上乘客同意,又搭載其他乘客,其行為違反了《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第十項之規定,構成未經乘客同意搭載其他乘客的行為,市交通運輸局依據《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第四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對其作出罰款貳佰元整(200.00)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程某國違規拼客案
2025年12月21日16時18分,湖北省恩施自治州昌發出租汽車有限責任公司駕駛員程某國駕駛鄂QT0130號巡游出租汽車在恩施火車站搭載乘客前往水印酈都,行駛途中未經車上乘客同意,又搭載其他乘客,其行為違反了《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第十項之規定,構成未經乘客同意搭載其他乘客的行為,市交通運輸局依據《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第四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對其作出罰款貳佰元整(200.00)的行政處罰。
來源:恩施市交通運輸綜合執法大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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