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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撿到手機藏了4個月,失主通過Wi-Fi定位找上門,發現手機已被重置,對方還索要“保管費”!法院判了!
對待此女子,失主有兩個做法:
一、給保管費,但追究女子的刑事責任
撿了手機,并藏了4個月,說好聽一點,是藏,說難聽一點,是偷!如果失主不通過定位找上門,恐怕手機的所有權,就是那女子的了!
如果以偷的形式追究女子的刑事責任,恐怕,女子會坐一段時間的牢房了!對比起那點小小的保管費,孰輕孰重?
二、不給保管費,但索取女子的精神損失費
此外,如果我們不追究女子的刑事責任,網開一面,不讓他坐牢。那失主也可以選擇,向女子索取精神損失費。
畢竟,失主的手機被私藏了4個月,導致她無法使用。那么,在這4個月里,失主會害怕自己的信息被盜用,也會害怕手機上的錢被盜。
所以,失主索取精神損失費,很合理!
總結:
面對女子的無理行為,失主可以選擇讓她坐牢。如果女子態度好一點,索取精神損失費,也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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