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說:未婚同居期間生下兩個女兒,后雙方正式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幾年后又選擇了離婚。離婚后,一個女兒一直隨男方生活由其撫養,后經鑒定女兒非親生,男方遂訴至法院,要求變更女兒的撫養權、退還撫養費用并要求精神損失賠償,會獲得法院的支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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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藍某與楊某從2001年開始自由戀愛,并一起共同生活,在未婚同居期間生有藍某1、藍某2兩個女兒。雙方于2015年7月17日正式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婚后沒過幾年,雙方因感情不和又選擇了離婚。離婚后,藍某2一直隨藍某生活,由藍某撫養至今。過程中,藍某漸漸覺得藍某2并非自己親生,于是委托鑒定機構進行親子關系鑒定,經廣西金桂司法鑒定中心作出司法鑒定意見:排除藍某是藍某2的生物學(親生)父親。藍某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變更藍某2的撫養權、退還撫養費用并要求精神損失賠償。
法院裁判
法院認為:根據廣西金桂司法鑒定中心作出司法鑒定意見:排除藍某是藍某2的生物學(親生)父親,可以認定原告藍某與藍某2無血緣關系,原告對藍某2無法定撫養義務,所以,原告請求藍某2由被告楊某撫養,于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
關于返還撫養費問題。夫妻之間應當相互忠實、相互尊重。原告藍某與藍某2無血緣關系,對藍某2無法定撫養義務,故原告為藍某2所付出的撫養費應當由被告返還。關于返還撫養費的數額,參照本地區生活消費支出水平,酌定為40000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被告在與原告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期間,與他人發生關系致懷孕生下藍某2,并隱瞞該情況,被告的行為存在明顯過錯,給原告造成了精神上的損害,故原告主張精神損害賠償金,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結合過錯程度、當地經濟水平、被告的經濟能力等綜合認定,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8000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人民法院判決如下:一、藍某2由被告楊某撫養;二、被告楊某向原告藍某返還撫養費40000元;三、被告楊某向原告藍某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8000元;四、駁回原告藍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后語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確立的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是我國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中過錯責任原則的重要體現。在具體司法實踐中,如何準確適用該條款平衡當事人權益,維護婚姻家庭秩序,始終是法律實務中的重要課題。
本案中,被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他人生育子女,并長期隱瞞該事實,導致原告誤將非親生子女作為婚生子女進行撫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第(五)項“其他重大過錯”有的兜底條款,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八十六條,法院認定被告的行為構成重大過錯。這種隱瞞行為不僅違反夫妻忠實義務,更直接導致原告產生重大誤解,在事實上形成欺詐性撫養關系。
本案判決體現了三個層面的法治價值:其一,通過對過錯方的經濟制裁,實現矯正正義。法院判令返還撫養費并支付精神損害賠償,使違法者承擔相應代價;其二,維護無過錯方合法權益。既補償實際經濟損失,又撫慰精神創傷,體現司法的人文關懷;其三,發揮法律指引功能。通過典型案例確立裁判規則,向社會傳遞誠信履行婚姻義務的價值導向。
從社會治理層面觀察,此類案件的妥善處理具有更深遠意義。近年來,全國法院審結的婚姻家庭糾紛案件中涉及非婚生子女撫養糾紛的比例不斷提高,折射出傳統婚姻倫理面臨的挑戰。司法機關通過明晰裁判規則,既填補了法律適用中的具體標準空白,又與民政部門的婚姻登記制度、婦聯組織的家庭輔導機制形成治理合力,共同維護婚姻家庭
本案的典型意義在于通過具體司法實踐,將民法典確立的婚姻家庭價值導向轉化為可操作的裁判規則。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新時代背景下,司法機關應當繼續深化對婚姻家庭案件裁判規則的研究,既要維護法律尊嚴,又要體現司法溫度,通過每一個具體案件的公正裁判,推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在婚姻家庭領域的落地生根。未來,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實施的深入推進,期待通過司法解釋和指導性案例的不斷完善,構建更加精細化的婚姻過錯責任認定體系,為維護健康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提供更有力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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