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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張萬軍教授專注詐騙罪無罪辯護)
包頭市某區公安分局:
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接受犯罪嫌疑人H某及其家屬的委托,指派張萬軍、劉浩律師擔任其涉嫌相關案件偵查階段的辯護人。接受委托后,本律師依法會見了犯罪嫌疑人H某,詳細聽取了其對案件事實的陳述,并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對本案進行了全面、細致的分析研判。為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現針對本案提出以下律師意見,懇請貴局予以充分考慮并采納。
一、案件基本情況概述
根據犯罪嫌疑人H某的供述及本案現有證據材料,2024年底至2025年初,犯罪嫌疑人H某與L某在包頭某酒店L某的辦公室內,經充分協商后達成口頭合伙協議,約定共同從事黃金回收業務,雙方明確約定合作模式,由L某提供資金,先按照黃金每克18至25元利潤的標準,由H某逐步歸還L某的初始資金,待全部資金收回后,雙方再按照合伙產生的利潤按五五比例對半分配,風險亦按同等比例共同承擔。
合伙初期,因黃金回收業務市場需求有限、業務量偏小,導致經營利潤未達預期。為提升合伙收益、盤活合作資源,經雙方再次協商一致,決定拓展業務范圍,在澳門賭場共同開展典當、抵押、押款、出碼、配碼等相關經營活動。在澳門開展合伙業務期間,H某每日通過微信轉賬、銀行轉賬等方式,將當日產生的利潤及時劃轉至L某賬戶,用于沖抵L某的初始資金,相關轉賬記錄、聊天記錄可完整佐證該事實。
2025年7月左右,犯罪嫌疑人H某合伙經營期間在澳門賭場,因收購一塊百達翡麗手表導致虧損,L某知曉該事宜后,一直與H某碰面商議。后因H某當時暫時無法足額支付初始資金,L某提出要求H某出售其名下飯店20%的股份,以沖抵部分款項。該股份出售事宜達成一致后,買家按約定將12萬元直接支付給L某,將8萬元支付給H某,相關交易憑證、溝通記錄可證實交易的真實性及款項流向。此外,H某與L某在澳門開展各類合伙業務所獲得的全部款項,均已按雙方約定用于歸還L某的初始本金。
在H某收購手表出現虧損后,只要H某前往澳門賭場展開業務,L某均會主動前往澳門,共同參與合伙事務。截至2026年1月5日L某被刑事拘留前,H某已通過多種轉賬方式,陸續向L某匯款累計約470萬元,該款項均系用于履行雙方合伙約定,歸還L某初始投入,相關銀行流水、微信轉賬記錄已形成完整的款項流向鏈條。
經查,L某在收到H某劃轉的上述款項后,未按雙方約定或合理用途使用,而是將其中大部分款項用于自身其他用途,僅向相關投資人支付了60萬元,最終導致投資人因資金未足額兌付而報案。另查明,L某用于投入合伙的初始資金,系其向李某、王某等人所借,該借款行為系L某個人行為,與H某無任何關聯。
犯罪嫌疑人H某名下經營有飯館,結合其他合法經營渠道,其年均流水約200余萬元,具備穩定的還款能力。同時,雙方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可明確證實,H某自參與合伙以來,始終積極籌措資金,主動履行歸還L某本金的義務,從未有逃避還款、拖延履行的行為;2026年1月4日晚,即L某被抓獲前一日,H某仍與L某保持溝通,明確承諾在自身貸款下發后,立即足額歸還剩余本金,充分體現了其積極履約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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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張萬軍教授)
二、犯罪嫌疑人H某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
(一)H某與L某合伙關系的法律屬性直接否定詐騙成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條規定,合伙合同是兩個以上合伙人為了共同的事業目的,訂立的共享利益、共擔風險的協議。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享利益、共擔風險是合伙關系的核心特征,該特征區別于單純的資金往來、委托協助等民事關系。結合本案現有證據及客觀事實,能夠明確、充分證實H某與L某之間存在合伙關系,具體事實及依據如下:
1.H某供述可證明郭其與L某系合伙關系。H某供述,能夠證實H某、L某就出資相關事宜達成了一致合意,該事實完全符合合伙關系“共同出資”的核心構成要件,不存在任何出資瑕疵或爭議。
2. 微信聊天記錄、款項結算憑證等可證明郭與L某系合伙關系。本案雙方的微信聊天記錄、款項結算憑證及相關證人證言等證據,能夠完整證實H某與L某共同參與涉案合伙事項的全部經營管理過程。雙方在合伙經營中有著明確的分工協作,H某主要負責典當、抵押、押款、出碼、配碼等具體業務的對接、執行及款項結算,L某則參與合伙事宜的協商、決策及本金回收等相關工作,雙方相互配合、協同推進合伙業務,充分體現了合伙關系“共同經營”的本質特征,與單純的民間借貸等民事關系存在本質區別。
同時,現有雙方聊天記錄、款項分配憑證等證據能夠證實,H某與L某就合伙盈利的分配比例、虧損的承擔方式達成了明確約定,即盈利扣除L某初始投資后,按五五比例對半分配,若出現經營虧損,則按雙方出資比例共同承擔。證了雙方合伙關系的真實性、合法性。
綜上,現有證據已形成完整、閉合的證據鏈,充分、排他地證實H某與L某之間系真實的民事合伙關系,雙方全部款項往來、行為互動均基于合伙經營這一民事法律行為,與詐騙罪的刑事不法構造存在本質區別。民事合伙以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為本質特征。經營虧損是商業活動的正常風險,風險自擔、責任自負是民法基本原則,不能因經營虧損就反向推定刑事犯罪,否則混淆民事糾紛與刑事犯罪的界限。
(二)現有證據足以證明H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非法占有目的是財產類犯罪的核心構成要件,其認定需結合行為人資金用途、履約行為、是否存在逃避返還等客觀情形綜合判斷,堅持主客觀相一致原則,禁止單純以“財產不能歸還”“存在資金往來”為由推定非法占有目的。結合本案現有證據及客觀事實,能夠明確證實H某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具體理由如下:
1.從資金用途來看。現有銀行流水、資金使用記錄、經營憑證等證據清晰顯示,H某將L某投入的合作資金,均用于雙方約定的合伙項目經營、經營成本支付、本金歸還等合法用途,不存在肆意揮霍投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將集資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等可推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2.從履約行為來看。H某自參與合伙以來,始終積極履行雙方約定的合伙義務,主動參與合伙業務的經營管理、項目對接及款項結算,不存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欺騙L某或其他相關人員的行為;對于合伙過程中的每一筆款項往來、每一項經營決策,H某均如實告知L某,全程公開透明,未實施抽逃資金、轉移財產、隱匿經營記錄等逃避返還資金、逃避履行義務的行為,始終以積極的態度推進合伙事宜、履行還款義務。
綜上,現有證據能夠充分證實,H某主觀上無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客觀上亦未實施任何體現非法占有意圖的行為,不符合相關犯罪“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構成要件。H某參與合伙的核心意圖,是通過雙方共同的合法經營活動獲取正當、合理的經營收益,其在整個合伙過程中,始終嚴格遵守雙方的口頭約定,積極配合L某推進相關合伙事務,未體現出任何“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主觀故意。本案中涉及的相關款項爭議,均系雙方在合伙經營過程中因業務盈虧、款項結算產生的正常民事糾紛,并非H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實施的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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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張萬軍教授以法理賦能詐騙罪無罪辯護)
三、本案案發原因系L某單獨實施行為,與H某無關
結合本案現有證據及H某的會見陳述,本案的案發并非H某的任何行為所致,而是L某在雙方合伙經營過程中,違背雙方口頭約定及相關法律規定,未歸還本案報案人資金引發,具體事實如下:
1. L某未歸還本案報案人資金。現有H某的會見陳述、雙方聊天記錄、款項流向記錄等證據相互印證,能夠證實L某在未經H某同意、未告知H某、H某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擅自將H某按約定劃轉的、用于歸還投資款的款項,大部分用于自身無關用途,未按約定履行相關義務,該行為系L某個人意志支配下的獨立行為。
2. H某對L某的行為不知情。H某在會見中明確陳述,其自參與合伙以來,始終專注于雙方約定的合法合伙經營業務,對L某超出合伙約定范圍的行為毫不知情,直至本案案發后,才知曉L某未歸還本案報案人資。
四、本案李某、王某等人不屬于H某案的被害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二款規定,被害人是指其人身、財產權利直接遭受犯罪行為侵害的主體,判斷某一主體是否為刑事案件被害人,核心標準是“其人身、財產權利是否直接遭受犯罪行為的侵害”,間接損失或未被犯罪行為直接侵害的主體,不屬于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結合本案客觀事實,李某、王某等人不屬于H某案的被害人,具體理由如下:
1. 李某、王某等人未遭受H某的直接侵害。現有全部證據顯示,H某自始至終未對李某、王某等人實施任何犯罪行為,未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其財物,未侵犯其人身權利,亦未實施任何侵害其財產權利的行為,雙方之間從未建立任何直接的法律關系,不存在任何直接的侵權關系。
2. 李某、王某等人的相關損失與H某無關。若李某、王某等人確實存在相關財產損失,該損失的直接原因是L某單獨實施行為所致,與H某無任何因果關系;H某作為L某的合伙人,僅參與雙方約定的合法合伙經營活動,不應將L某行為造成的損失歸責于H某。
3. 李某、王某等人與H某無直接法律關系。李某、王某等人與L某之間存在債權債務或其他法律關系,該關系僅約束L某與李某、王某等人雙方,與H某無任何關聯;H某作為L某的合伙人,僅對雙方合伙經營范圍內的合法債務承擔相應責任,對于L某個人行為產生的任何責任,H某不承擔任何法律義務,故李某、王某等人不屬于H某的被害人。
五、律師建議
基于上述事實和法律分析,本律師認為,現有證據能夠充分證實H某與L某系合伙關系,H某主觀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觀上未實施任何犯罪行為,本案案發系L某未歸還報案人資金行為所致,李某、王某等人不屬于H某案的被害人,H某的行為不符合相詐騙罪的構成要件,不構成犯罪。為此,特向貴機關提出以下建議:
1. 依法查明本案全部事實,重點核查H某與L某的合伙關系、H某償還L某明細等相關證據;
2. 依法排除H某的犯罪嫌疑,撤銷對H某的相關偵查措施,立即釋放H某,保障其合法的人身自由權利;
3. 重點圍繞L某是否涉嫌犯罪開展偵查工作,維護案件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及法律的公正實施。
本律師將積極配合貴機關的偵查工作,依法履行辯護職責,為保障犯罪嫌疑人H某的合法權益提供必要的法律幫助。
懇請貴機關對上述律師意見予以充分考慮。
、 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
2026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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