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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網絡報道,近日,一對夫婦開車從新疆喀什到重慶,因晚5秒駛出高速錯過免費時段,被收取1700余元高速費,當事人稱“又好笑又好氣”。
點評:
這里反映出的一個規則制訂和遵守的問題,既然做出了相關的規定,而且這項規定對于參與規定所涉及到的活動的所有人來說都是公平公正對待的,那么,毫無疑問所有人都應當遵守且服從這項規定。否則制訂規則就顯得毫無意義,同時規則所能發揮的規范和引導的作用也就消失殆盡了。
因此,遵守規則不應附加任何額外的條件,也不應一種種理由拒不遵守或者隨意突破規則,否則,規則就不是公平公正的對待參與活動的人,規則也就淪為了一部分人約束另一部分人的工具,由此必然引發矛盾和沖突。
由此想到另外一個話題:高考。
每年都會有考生因走錯考場、忘記攜帶準考證等原因而錯過規定的進入考場時間,也因此失去考試資格。這本是因為未能遵守相關規則而帶來的必然且正常的后果,本人必須承擔,可卻偏偏有不少的人跳出來指責相關人員“不近人情”云云。
試想,如果晚到兩分鐘可以允許進入考場,那么晚到五分鐘的是不是也可以以“只比晚到兩分鐘的晚到了三分鐘”的理由要求進入考場參加考試呢?以此類推,考試結束才到的考生如果被拒絕參加考試是不是也是“不合理”的呢?
不過,可以確定的是,今年的六月高考期間,這種情況一定還會發生,鳴冤喊屈的聲音也一定會出現,這毋庸置疑。
所以,不要責怪規則的“冷冰冰”,而是要時時提醒自己:規則面前人人平等才是制訂規則的意義和目的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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