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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來源
01?
基本案情
四川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2003年開始研發、生產、銷售QSY8312條式壓電石英動態稱重傳感器,擁有相關產品設計、生產工藝、設備、質量評估方法等不為公眾所知悉的技術信息。
萬某某于2014年10月入職四川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產部,并于2019年6月8日離職,其先從事前述動態稱重傳感器裝配、成品檢驗工作,后擔任動態稱重傳感器代加工廠駐廠代表。
郁某某于2014年12月入職四川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研發部,并于2018年8月25日離職,其主要從事動態稱重傳感器圖紙繪制和實驗驗證工作。
2023年12月7日,法院作出刑事判決,認定萬某某和郁某某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該刑案查明,萬某某和郁某某提供動態稱重傳感器生產所必須的技術及資料,在離職后與四川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客戶成都某交通設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某、副總經理鄧某某成立四川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生產并向成都某交通設備有限公司銷售動態稱重傳感器,銷售金額共計490萬元。
四川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認為萬某某等被告侵害其技術秘密,遂提起訴訟,請求判決賠償損失及合理開支。
02?
法院認為
法院經審理認為,四川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動態稱重傳感器精準數據、內部結構等技術信息難以通過反向工程獲取,具有非公知性且有較高的商業價值,四川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亦采取了相應保密措施,符合技術秘密的法定構成要件,依法應當受到法律保護。
四川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使用的技術信息與四川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為公眾所知悉的技術信息構成實質相同,萬某某、郁某某違反保密約定披露并允許他人使用涉案技術秘密,鄧某某、高某、成都某交通設備有限公司明知或應知其技術來源,仍為實施被訴侵權行為分工協作成立四川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造成四川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喪失預期可得利益、降低潛在市場競爭優勢,共同侵害了涉案技術秘密,應承擔連帶責任。
故判決萬某某等被告連帶賠償四川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450萬元。一審宣判后,四川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后二審審理期間撤回上訴。一審判決現已生效。
03?
典型意義
技術秘密是企業核心競爭力的重要載體,其保護有賴于員工尤其是關鍵崗位人員對保密義務的忠實履行,有效保護技術秘密可避免“劣幣驅逐良幣”,促進產業健康發展。
本案加大了對未遵守保密約定的離職人員的追責力度,樹立“失信者擔責”的社會共識,維護人才流動與商業秘密保護的平衡。本案判決使用技術信息的企業承擔連帶責任,嚴厲打擊“搭便車”的不正當行為,鼓勵企業通過技術升級而非竊密獲取競爭優勢,推動行業整體技術迭代與高質量發展。
同時,本案亦是具有典型意義的商業秘密的刑民交叉案件,在民事侵權案件中充分考慮民事賠償側重填補損失的功能,確定較高的賠償金額,將追責主體擴展至企業,以此重申勞動者應當遵守保守商業秘密的職業道德,維護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與創新生態,實現懲罰犯罪與保護權利的雙重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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