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濱州的一位姑娘小劉,最近遇到了一件堵心事。她去彪馬專賣店買鞋,前后試了兩次,就因為沒當場下單,被店員指著鼻子罵“買不起”,氣得她當場掏出手機錄像,視頻發到網上后,評論區直接炸了鍋。
這事兒說起來也不復雜。小劉前兩天路過這家店,進去試了一雙鞋,覺得還行但沒下定決心,就先走了。第二天她又去了,讓店員幫忙從倉庫拿那雙鞋出來再試試。試完之后,還是覺得差點意思,就又放下了。
沒想到,這一放,出事了。
幫她拿鞋的店員臉色當場就變了,話里帶著刺:“我說你這個人,買不起就別來試啊!連續兩天占我們便宜,浪費我時間,有意思嗎?”
小劉當時就愣住了,臉漲得通紅,反問道:“誰買不起了?試鞋不是消費者的權利嗎?哪條法律規定試了就必須買?”
店員冷笑一聲,眼神里滿是鄙夷:“你那么能你就買單!你只試不買,就是來搗亂的!”
“買不起”這三個字,像三根針,扎得小劉渾身發抖。她掏出手機開始錄像:“你說我買不起是吧?我必須讓全網評評理!”
視頻傳到網上后,評論區瞬間分成兩派,吵得不可開交。
有人站店員:“實體店多難做啊,房租那么高,你試兩次不買,誰受得了?現在很多人實體店試完去網上下單,店員喝西北風嗎?”
也有人挺小劉:“笑死,試穿不是法律給的權利嗎?不喜歡就是不買,還要被羞辱?店員這嘴也太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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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試了不買,到底犯不犯法?
這事咱們得掰扯清楚。店員那句“買不起別試”,聽著解氣,但從法律上講,壓根站不住腳。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里寫得明明白白: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時,有人格尊嚴得到尊重的權利。試穿是啥?是購買決策的必要環節,不是偷不是搶,更不是犯罪。別說試兩次,就算試十次,只要沒損壞商品,都是消費者的正當權利。
實體店和網購最大的區別是啥?就是能“所見即所得,所試即所感”。如果試穿變成了“高風險行為”,每次上腳都要擔心被貼上“窮鬼”的標簽,那實體店存在的意義在哪?
有人說,現在很多人實體店試完去網上買,店員白忙活一場。這確實是實體店的痛點,但這鍋得讓市場機制背,不能甩到消費者頭上。同樣的鞋,網上便宜,消費者憑什么不能選?實體店要留住顧客,得靠服務、靠體驗,靠罵人是罵不回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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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買不起”三個字,踩了什么紅線?
店員那句“買不起”,不只是難聽,從法律上說,可能已經踩了線。
首先,這涉嫌侵犯消費者的名譽權。《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買不起”這種話,帶有明顯的貶損意味,指向的是消費者的人格尊嚴,往小了說是沒教養,往大了說就是侮辱。
其次,這在商業上也是自殺式行為。你罵一個顧客,趕走的不只是她一個人,還有她身后所有看到視頻的人。今天你罵顧客窮,明天顧客就用腳投票,讓你徹底“窮”下去。
有網友說得好:“真正的奢侈品,不是那雙標價上千的鞋,而是對他人的尊重,和無論貧富都一視同仁的教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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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實體店難,難在沒人情味
實體店這兩年確實難,房租高、客流少,店員面臨考核壓力,這些都不假。但再難,也不能把氣撒到顧客頭上。
服務行業的底線是什么?是專業,是禮貌,是即便你不買,我也能讓你如沐春風。一個好的銷售,哪怕顧客試了十次不買,也會笑著說“沒關系,下次有需要再來”。因為你不知道哪一次,這個“不買”的人就會帶著朋友回來,或者自己哪天就想通了。
反過來,你今天罵走一個顧客,明天可能就多十個看了視頻不敢進店的人。這筆賬,算不明白嗎?
消費者去實體店,圖的就是個體驗。如果體驗變成了羞辱,那這店離關門也不遠了。
將心比心,誰的錢也不是大風刮來的,買東西挑一挑、試兩回,再正常不過。你可以不理解,但不能不尊重。
你遇到過類似的“柜姐白眼”嗎?試了不買,你覺得理虧嗎?歡迎在評論區聊聊你的經歷。
(來源:綜合網絡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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