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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野縣看守所地址|電話|位置|地圖|導航|乘車路線|律師會見
▼新野縣看守所地址:新野縣漢城路與中興路交叉口向東1.5公里路北。
▼導航:新野縣公安消防大隊
▼律師會見電話:15824811815
▼乘車路線:新野汽車站步行至公交車站乘坐新野105路公交車到消防大隊站下車,向東步行100米路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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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野縣看守所推薦會見律師:要永輝律師,新野縣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咨詢熱線:15824811815。要永輝律師執業十五年以來辦理了大量案件,擅長辦理刑事辯護、刑事會見、取保候審、無罪辯護、緩刑辯護、罪輕辯護、死刑辯護、申訴控告、正當防衛、防衛過當、上訴再審等各類刑事犯罪案件,擅長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執業以來辦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積累了豐富的辦案經驗和辦案技巧。勝訴率高、收費合理,以專注、專心的服務理念依法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勤奮、敬業、務實,突出的業績、良好的職業道德,贏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評。

如何適用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的刑事責任?
司法機關在適用《刑法》第350條規定處罰時,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1.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情節嚴重"的標準。
2016年《審理毒品犯罪案件解釋》第8條第1款規定,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350條第1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1)制毒物品數量在本解釋第7條第1款規定的最高數量標準以上,不滿最高數量標準5倍的;
(2)達到本解釋第7條第1款規定的數量標準,且具有本解釋第7條第2款第3項至第6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3)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以上第1項規定了認定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情節嚴重"的數量標準。該數量標準的起點為定罪數量標準的上限(即定罪數量起點的5倍),該數量標準的上限為起點的5倍(即定罪數量起點的25倍)。第2項規定了認定"情節嚴重"的"數量+其他情節"標準,即達到"情節較重"數量標準,同時具有第7條第2款第3項至第6項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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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未將第1項情形規定在內,主要考慮被告人"曾因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受過刑事處罰"后又實施同類犯罪的,可能構成累犯,若將該情形規定為"情節嚴重",則該情形同時成為從重處罰情節和加重處罰情節,既存在重復評價問題,也存在邏輯上的矛盾。根據"舉重以明輕"的刑法解釋原理,既然曾受刑事處罰的情形不屬于該罪的"情節嚴重",曾受行政處罰的自然也不應當被認定為"情節嚴重"。新野縣看守所家屬委托律師會見電話:15824811815。
2.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情節特別嚴重"的標準。
2016年《審理毒品犯罪案件解釋》第8條第2款規定,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350條第1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1)制毒物品數量在本解釋第7條第1款規定的最高數量標準5倍以上的;
(2)達到前款第1項規定的數量標準,且具有本解釋第7條第2款第3項至第6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3)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以上第1項規定了認定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情節特別嚴重"的數量標準,即達到"情節嚴重"一檔的最高數量標準(定罪數量起點的25倍)以上的,就屬于"情節特別嚴重"。第2項規定了認定"情節特別嚴重"的"數量+其他情節"標準,即達到"情節嚴重"的數量標準,同時具有第7條第2款第3項至第6項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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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走私、非法買賣麻黃堿類復方制劑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條的規定,實施走私、非法買賣麻黃堿類復方制劑的行為,以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定罪處罰的,應當以涉案麻黃堿類復方制劑中麻黃堿類物質的含量作為涉案制毒物品的數量。以制造毒品罪定罪處罰的,應當將涉案麻黃堿類復方制劑所含的麻黃堿類物質可以制成的毒品數量作為量刑情節考慮。多次實施走私、非法買賣麻黃堿類復方制劑的行為未經處理的,涉案制毒物品的數量累計計算。
4.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如您有法律問題需要咨詢,請致電要永輝律師:15824811815。要永輝律師執業十多年以來專注于刑事辯護,具有豐富的執業經驗,熟悉新野縣看守所會見流程,熟知公檢法辦案程序,可以為羈押在新野縣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師會見、取保候審、無罪辯護、緩刑辯護、罪輕辯護、申訴控告、上訴再審等各類刑事辯護專業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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