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孫玉良
說起律師,許多人第一反應是一個詞——、訟棍、賺錢的口才人。實際上,這恰恰暴露了公眾對律師角色的最大誤解。律師不應該是“誰送錢就替誰說話”的代言人,而應該是法律的代言者、程序正義的守衛者。簡單一句“為錢服務”,等于把這個職業貶低成了游戲江湖的江湖郎中,而不是法治社會中不可或缺的守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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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與知名律師李向安交流這個話題,李向安對我說:律師行業是規則與秩序的產物,這個職業的價值建立在制度保障之上:為被告辯護、為當事人爭取權益、推動司法公正。堅持真理是我自始至終的立場,盡其所能為當事人辯護,要建立在當事人確有冤屈,對他的懲治適用法律不當,而不是顛倒黑白,信口雌黃。
公眾對律師職業的誤解往往來自于一個直覺式標簽: 法院上為“壞人”辯護的律師,是不是在“助紂為虐”?這類質疑來自生活情緒層面,卻忽視了一個法律界的基本點——“壞人”也有權利。李向安說:律師的職責就是按照法律最大化地為當事人服務,即便是“壞人”,也要按相應的法律對其進行懲治,適用法律得當,而不是給他頭上胡亂扣上罪名,冤枉“壞人”也是不對的。要依法辦事,而不是依情緒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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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律師說:在法治社會里,正義靠規則支撐,而規則背后需要有人去推動它、解釋它、捍衛它,律師在這個環節擔當著不可替代的角色。公眾更愿意看到律師“站在道德制高點”上替當事人辯護,而不是在法庭里用專業知識抨擊檢方論據。這里的矛盾,不是律師不堅持真理,而是公眾對“真理”的理解和法律程序的實際要求之間存在落差。
有評論強調,律師是“服務者”,是“公權力與私權利之間的調解者”,李向安稱:圍繞律師職業的討論,映射出公眾對律師更大的社會期待與對司法公正的追求。在這個過程里,輿論常常以情緒介入,以標簽簡化復雜的職業定位,這反過來影響了公眾對法治的認知。這對律師職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李向安說:一個律師,必須是有正義感的人,是以真理為信仰的人,否則就不配當律師。我從事這個職業,就是想替受冤屈的人翻案,把違法犯罪分子送進監獄甚至斷頭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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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為當事人辯護,不是替當事人背書,而是在法律框架內推動程序公正,這是職業責任,也是對整個社會規則的維護。懲惡揚善也是律師的職責,只不過律師不是任意肆行的俠客,而是依法辦事的俠客。整個社會對法治文明有很高的期待,所以對律師的要求相應就高,這完全可以理解。公眾對律師的誤解,歸根結底反射出對法律程序的陌生。只有當人們開始意識到:法律不是為了情緒服務、不是為了滿足道德直覺,而是要在規則之下確保人人平等時,律師的職業價值才不會被污名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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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律師最后說:無論外界如何曲解,堅持真理與職業倫理始終是律師的立場與底線。律師不是“誰給錢就替誰說話”,而是用法律的邏輯去支撐社會的秩序與公平。司法不是購物平臺,律師也不是言論輿情的附庸。他們是程序正義的守衛者,是法律職業的專業工作者,而不是簡單的“為錢發聲機器”。這是對法律職業最基本的尊重,也是對社會秩序最實在的支撐。
(李向安律師:以無罪辯護、刑民交叉、替人翻案著稱于法律界,已成功辦理多起重大案件,具有良好綜合素質能力。其“弘揚人性法治之精神,恪守做人做事之道德”之為人宗旨,贏得社會廣泛贊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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