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知家消息,近日,長沙市開福區(qū)人民法院就用戶起訴小米汽車“挖孔機蓋事件”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定被告長沙小米景明科技有限公司不構成虛假宣傳或銷售欺詐,亦不存在違約行為。這是小米SU7(參數(shù)丨圖片) Ultra挖孔機蓋事件首例宣判,以車主敗訴告終!不過,此判決為一審判決,如果原告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上訴,判決日期為2026年2月12日。
![]()
我們梳理一下此次法院判決書的幾個核心內容,首先看判決結果,總共兩條,第一條是合同解除,原告與被告長沙小米景明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5日簽訂的《小米汽車購買協(xié)議》于2025年9月13日解除,雙方協(xié)商一致解除。第二條是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包括“小米公司構成虛假宣傳、銷售欺詐”、“小米公司違約”、“雙倍返還1萬元定金”等訴訟請求。訴訟費800元,原告承擔500元,小米公司承擔300元。
其次,基于裁判文書原文,我們再看原告主張和法院裁判邏輯與證據(jù)分析。第一,關于虛假宣傳的認定:“高效導流”與“部分氣流導出”無必然對立
原告主張:小米公司“碳纖維雙風道前艙蓋”“可實現(xiàn)高效導流”的宣傳與實際功能“部分氣流導出和輔助前艙散熱”不符,構成虛假宣傳。
法院認為:
宣傳用語無明確量化標準:“高效”是主觀描述,未約定具體參數(shù)(如氣流通過率、下壓力提升數(shù)值),因此“高效”與“部分”的差異不構成“虛假陳述”;
技術證據(jù)支持功能存在:小米公司提交的中汽研(天津)汽車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風洞試驗報告(具備CNAS認可資質)顯示,該前艙蓋確實具備“增加下壓力、導出機艙氣流、提升制動散熱能力”等功能,與原告主張的核心功能(降低風阻、增加下壓力、優(yōu)化散熱)基本符合;
宣傳變更不構成“改口”:小米公司將宣傳用語從“高效導流”調整為“部分氣流導出”,是對“高效”的更精準表述,而非“否定原有功能”,因此不構成虛假宣傳。
原告主張:小米公司存在“誘導下單”的銷售欺詐(如雷軍微博宣傳“內部結構改動”)。
法院認為:
無主觀故意:小米公司在2025年5月7日(事件發(fā)酵后)已明確允許未交付訂單免費更換為鋁制前艙蓋、已交付車輛給予2萬積分,說明其無“隱瞞真實情況”或“誘導下單”的故意;
無因果關系:原告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因相信‘高效導流’而支付定金”,且其支付1萬元意向金時,小米公司尚未公布“碳纖維雙風道前艙蓋”的選裝細節(jié),說明該配置并非其購車的核心目的。
原告主張:小米公司交付的車輛“未達到宣傳的性能”,構成違約。
法院認為:
合同未約定性能參數(shù):雙方簽訂的購車協(xié)議僅明確“碳纖維雙風道前艙蓋”的配置,未約定“高效導流”的具體參數(shù)(如氣流速度、下壓力數(shù)值),因此“宣傳內容”不能視為“合同條款”;
無證據(jù)證明功能缺失:原告未實際提車,無法證明其主張的“功能缺失”(如“高效導流”未實現(xiàn)),僅以“網友視頻”“個人猜測”為依據(jù),不符合“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
法院支持合同解除的原因:原告堅持解除且小米公司同意,但駁回雙倍返還定金的請求,理由是:
合同目的可實現(xiàn):小米公司在事件發(fā)生后明確“未交付訂單可免費更換為普通版車型”,原告的購車目的(購買小米SU7 Ultra量產車)仍可實現(xiàn),因此不構成“合同目的無法實現(xiàn)”(《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
定金返還的條件不滿足:雙倍返還定金的前提是“收受定金的一方違約”(《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條),因小米公司無違約行為,故不支持雙倍返還。
2025年年2月,小米發(fā)布SU7 Ultra量產版,并推出選裝價4.2萬元的碳纖維雙風道前艙蓋(俗稱“挖孔版”),官方宣傳強調該設計“復刻原型車同造型挖孔前艙蓋”,并具備“雙風道空氣動力學設計、輔助散熱、提升下壓力”等功能,被不少車主視為“賽道級”配置。然而,5月起,部分車主提車后發(fā)現(xiàn),實車機蓋的挖孔下方風道極小,內部結構與普通版幾乎一致,僅多了一個支撐塑料板。汽車博主測試顯示,鼓風機吹風時,機蓋開孔處的紙巾幾乎無反應,風道并未有效導流至剎車系統(tǒng),也未產生宣傳中的下壓力。不少車主認為,該設計“裝飾性大于實用性”,甚至有車主在維權群中表示:“兩個孔就是裝飾,根本不是宣傳的賽車級功能。”
![]()
面對車主質疑,小米汽車在5月8日發(fā)文回應,承認此前宣傳“信息表達不夠清晰”,并解釋稱:該機蓋在滿足外觀需求的同時,提供了“部分氣流導出和輔助前艙散熱功能”。對于未交付的訂單,提供限時改配服務(可改回鋁制前艙蓋,但需重新排隊30-40周)。對于已提車或鎖單用戶,贈送2萬積分(約2000元)作為補償。然而,部分車主并不滿意,認為4.2萬元的選裝價遠高于普通機蓋,理應提供更顯著的性能提升。此后,有多位車主發(fā)起訴訟。2025年11月20日南京市秦淮區(qū)人民法院開庭質證,該案為首批進入開庭階段的消費者訴訟,此前因小米法務團隊在首次開庭時突然提交84頁、14組新證據(jù),導致庭審延期。
小米方面主要抗辯理由包括:
雷軍曾在微博及直播中多次表示“不建議購買”該配置,且在發(fā)布“雙風道導向輪轂散熱”相關言論8小時后即刪除修改,主張不構成誤導或虛假宣傳的主觀故意;
宣傳內容未寫入購車合同,不應視為合同義務,不構成違約;
量產版挖孔機蓋復刻原型車設計,具備氣流導出與輔助散熱功能,并提供《氣動力風洞試驗報告》證明其空氣動力學效果,數(shù)據(jù)顯示前/后軸升力系數(shù)各降低0.002,風阻系數(shù)增加0.001;
銷售主體(南京小米景明科技有限公司)與小米汽車科技有限公司為獨立法人,不應承擔連帶責任。
此次長沙市開福區(qū)人民法院這宣判的案件是有關小米挖孔機案的首個被判決的案例,在南京、蘇州等地車主的起訴,目前還尚未看到公開的判決結果。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fā)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