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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開始
一批新規正式實施
看看將如何影響你我生活
溫州
3月1日起,甌江、飛云江、鰲江流域全面禁漁
根據《浙江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實行錢塘江、甌江、椒江、甬江、苕溪、運河、飛云江、鰲江等八大流域禁漁期制度的通告》,自3月1日起,溫州甌江、飛云江、鰲江流域全面進入四個月的禁漁期(),涉及鹿城、龍灣、永嘉、樂清、平陽、瑞安、蒼南、龍港、文成、泰順等10個縣(市、區)相關支流。
浙江
浙江出臺海洋經濟領域首部綜合性法規
《浙江省海洋經濟高質量發展促進條例》()于202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據悉,這是浙江出臺的首部海洋經濟省級綜合性法規,標志著浙江海洋強省建設邁入了戰略引領、法治護航的新階段。
《條例》對浙江省重點發展的海洋產業予以明確,并明確發展要求、支持措施,推動海洋化工、海洋船舶、海洋工程裝備、海洋旅游、海洋漁業等重點產業轉型升級,推動海洋清潔能源、海水淡化、海洋新材料、海洋生物藥物、海洋電子信息等產業規模化發展,充分激發浙江海洋資源稟賦和產業優勢。
浙江出臺河湖保護治理條例
《浙江省河湖保護治理條例》()于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條例》所稱河湖,包括江河、溪流、人工水道、湖泊、水庫、山塘,以及列入河湖名錄的池塘、塘壩等水體。其中,江河、溪流、人工水道統稱為河道。
《條例》明確,河湖保護治理應當服從防洪排澇總體安排,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強化保護、合理利用、統籌規劃、系統治理的原則,建設水安人聚、水秀景美、水活業興、水潤民富的幸福河湖。
浙江出臺噪聲污染防治辦法
《浙江省噪聲污染防治辦法》()于2026年3月1日起施行。廣場舞擾民、夜間施工噪聲、裝修喧囂等困擾大家的噪聲難題將有更精準、更有力的法治保障。
《辦法》所稱噪聲污染,是指超過噪聲排放標準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產生噪聲,并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
四個新興領域高級職稱改革,浙江印發實施方案
近日,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印發《關于物聯網、機器人、工業互聯網和智能制造等四個專業高級職稱改革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全國
熱搜、彈窗不得呈現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內容
《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絡信息分類辦法》3月1日起施行。辦法要求網絡平臺不得在首頁首屏、熱搜、彈窗、榜單等醒目位置,呈現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專門以未成年人為服務對象的網絡產品和服務,全面禁止制作、傳播相關不良信息。
“好天氣”標準更加嚴格
《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 3095-2026)和兩項配套技術規范3月1日起實施。新標準收嚴了顆粒物及其主要前體物濃度限值,將PM2.5年均濃度一級限值調整為10微克/立方米。
關注度高、影響較大的監察工作,可向社會公開
《監察工作信息公開條例》3月1日起施行,其中規定對于社會關注度高、影響較大的監察工作,監察機關經過綜合評估并按照規定程序審批后,可以向社會公開“立案調查信息”“政務處分、處理信息”“責任事故追責問責信息”等7類信息。
支持對外貿易“數字先行”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3月1日起施行,明確國家支持對外貿易數字化發展,推動和加強信息技術手段在對外貿易活動中的應用,支持電子提單、電子發票等的使用,推動數字證書、電子簽名等國際互認,提升對外貿易數字化、便利化水平。
加強對社會組織評“A”管理
新修訂的《社會組織評估管理辦法》3月1日起施行。辦法提出,社會組織評估結果由高至低依次為5A級(AAAAA)至1A級(A),等級有效期為5年,評估等級展示標志應懸掛在服務場所或辦公場所的顯著位置。民政部門可按一定比例抽選評估等級在4A及以上的社會組織,對其進行跟蹤評估。
中藥飲片不得改換包裝標簽后上市
《中藥生產監督管理專門規定》3月1日起施行,明確不得外購中藥飲片直接分包裝或者改換包裝標簽后上市;中藥飲片生產企業應當按照中藥飲片標簽管理規定清晰、準確、規范地標注。
來源:溫州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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