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電動自行車違規停放、充電,已成為威脅居民住宅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一旦在樓道、門廳、公共區域起火,高溫毒煙會瞬間封堵逃生通道,極易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昆明官渡這起真實火災案例,再次為廣大市民敲響安全警鐘!
案 件 回 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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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紹:
2025年9月16日,昆明市官渡區矣六街道辦事處一居民自建房發生火災。接警后,官渡區消防救援局立即調派救援力量趕赴現場處置,同時聯合官渡區公安分局、法制大隊、矣六派出所共同開展火災調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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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現場勘驗調查,起火原因系租戶吳某某在該建筑一樓門廳違規為電動自行車充電,充電插線板線路發生短路,引燃電動自行車及周邊可燃物,最終導致火勢蔓延成災。
處 理 結 果
租戶吳某某在室內違規為電動自行車充電,房東董某某未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責任。兩人的行為分別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昆明市消防條例》相關規定。依據調查事實,官渡公安分局依法分別對房東董某某處以行政拘留十二日,對租戶吳某某處以行政拘留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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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關 法 律 法 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的;
(二)過失引起火災的;
(三)在火災發生后阻攔報警,或者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及時報警的;
(四)擾亂火災現場秩序,或者拒不執行火災現場指揮員指揮,影響滅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壞或者偽造火災現場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機構查封的場所、部位的。
《昆明市消防條例》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嚴禁在建筑內的疏散通道、樓梯間、安全出口等公共區域停放電動車或者為電動車充電。
本條例所稱電動車包括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和電動三輪車。
以 案 釋 法
電動自行車充電一旦引發火災,火勢發展迅速兇猛,在住宅等室內環境會迅速蔓延,尤其是夜間、深夜,居民在睡眠情況下無法發現起火,或受到電池爆炸驚嚇導致慌亂,容易錯過最佳逃生時機,而無法及時逃生,極易引發“小火亡人”火災事故。市民應規范電動自行車的充電和使用行為。
1、規范電動自行車充電行為
規范電動車放置,應在統一的充電車棚充電。不得長時間過度充電。
2、規范電動自行車使用行為
不購買無資質的電池,不使用私自改裝的二手電池,更不能私自改裝電池,不應加裝音響、照明或增設電池導致線路過負荷,避免因超期、超規使用導致電氣線路及電瓶老化故障引發火災。
昆明消防提示
為了您和他人生命財產安全
嚴禁在門廳樓道、
樓梯間、安全出口
室內公共區域停放電動自行車
或為電動自行車充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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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昆明消防
編輯:黃瀟云
編審:李菁
終審: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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