種子侵權的幕后組織者該如何追責?實物難以拆解時專利侵權如何判定?惡意訴訟干擾經營又該如何規制?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加大科技創新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力度”專題指導性案例,覆蓋技術秘密侵權、植物新品種侵權、藥品專利授權確權、發明專利及實用新型專利侵權、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侵權、惡意訴訟等多個領域,精準破解科創領域知識產權審判中的諸多實踐難題,以清晰的裁判規則為創新發展保駕護航。
實質認定種子侵權 幕后組織者擔銷售全責
以“農業產業鏈信息匹配”“中介服務”為幌子,實則主導種子交易定價、數量等關鍵條件,躲在幕后組織銷售侵權種子的行為該如何定性?指導性案例275號——江蘇省金某種業科技有限公司訴江蘇親某農業產業發展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明確了種子銷售領域“組織銷售行為”的性質認定規則。
本案的爭議焦點圍繞水稻植物新品種“金粳818”的品種權保護展開。“金粳818”由天津市某研究所研發。2017年10月,該研究所授權江蘇省金某種業科技有限公司獨占實施該品種權。金某種業公司認為,江蘇親某農業產業發展有限公司以打造農業產業鏈綜合服務平臺為名,招攬種糧大戶成為會員并收取服務費,通過會員微信群發布農資信息,銷售白皮袋包裝的侵權“金粳818”稻種,遂將其訴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權,并適用懲罰性賠償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300萬元。
面對訴訟,親某農業公司辯稱其并未實際銷售侵權種子,交易由供需雙方自行完成,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法院查明,這起看似“中介牽線”的種子交易,實則由親某農業公司全程主導。2019年5月,金某種業公司委托的調查人員向親某農業公司咨詢“金粳818”種子價格,對方直接報出白皮袋種子每斤2元的定價;當調查人員提出采購1萬斤種子并詢問到貨時間時,該公司當即允諾滿足需求。調查人員簽署該公司的《聯合農場加盟協議》并支付4700元服務費后,親某農業公司才提供所謂“供方”周某的聯系方式,后續調查人員按其安排順利取得1萬斤被訴侵權種子,整個交易的價格、數量、履行節奏均由親某農業公司確定。經專業機構鑒定,被訴侵權種子與“金粳818”標準樣品為極近品種或相同品種。
法院審理認為,法律意義上的銷售行為,核心在于買賣雙方就交易條件達成一致,而本案中親某農業公司并非單純的信息提供者,其實施了發布侵權種子銷售信息、協商確定包裝方式、定價、數量、履行期限等關鍵交易條件的行為,是案涉侵權種子交易的組織者、決策者,應當認定其直接實施了銷售侵權種子的行為,其所謂的“信息匹配”“第三方交付”,本質上是掩蓋侵權事實的手段。
同時,法院指出,親某農業公司作為專業的種子農資經營者,明知未經許可銷售授權品種繁殖材料構成侵權,仍使用未標注品種名稱的白皮袋銷售侵權種子,借助信息網絡擴大侵權范圍,輻射蘇、魯、豫、皖四省種糧大戶,侵權主觀故意明顯、情節嚴重,依法應當適用懲罰性賠償。
據此,法院一審判決親某農業公司立即停止侵害“金粳818”植物新品種獨占實施權的行為,并賠償金某種業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300萬元。親某農業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最高法知識產權法庭有關負責人表示,種業是農業的“芯片”,保護植物新品種權是激勵種業科技創新、保障國家糧食安全的重要舉措。275號指導性案例以穿透審查的方式,刺破了種子侵權行為的“偽裝”,進一步明確了種子銷售領域“組織銷售行為”的性質認定規則,即被訴侵權人以提供“信息匹配”“中介服務”等為名,實際主導確定交易價格、交易數量、履行時間等具體交易條件,構成交易組織者、決策者的,可以認定其直接實施了銷售被訴侵權種子的行為。
該案例的發布,將進一步強化植物新品種權司法保護力度,倒逼市場主體規范經營行為,有效遏制種業侵權亂象,為種業創新主體營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環境。
破解專利侵權判定難題 產品圖紙可作比對依據
運營中的高溫高壓管線設備難以拆解,專利侵權比對缺了實物依據怎么辦?277號指導性案例,以一起旋轉補償器發明專利侵權案為藍本,明確在實物獲取、拆解存在客觀障礙時,與實物高度一致的產品圖紙可作為侵權判定依據。
本案的核心爭議圍繞“管道用耐高壓旋轉補償器”發明專利展開。
2006年,宋某根申請該發明專利并于次年獲授權,2011年專利權轉讓至江蘇宏某科技公司,該專利專為解決傳統旋轉補償器高溫高壓密封性差的問題設計,至訴訟時仍在保護期內。2013年,廣西某灣熱電公司通過招投標采購了江蘇遠某波紋管公司生產的122臺旋轉補償器,用于石油供熱蒸汽管線項目。江蘇宏某科技公司認為該產品侵害其發明專利權,遂于2018年將江蘇遠某波紋管公司、廣西某灣熱電公司以侵害其旋轉補償器發明專利權為由訴至法院,索賠500萬元。
案件審理中,一個難題擺在法官面前:被訴侵權產品安裝在正在運營的高溫高壓流體介質傳輸管道上,拆解不僅存在技術困難,還可能造成社會公共利益和第三方重大損失,無法以實物作為技術比對依據。同時,原、被告雙方就案涉合同附圖能否作為比對依據、被訴產品是否具備專利“密封腔的空間大小基本不變”技術特征產生激烈爭議。被告遠某波紋管公司辯稱,合同附圖與實際供貨產品存在差異,且其產品密封腔會因材料特性在工作中空間縮小,與專利技術特征不同。
法院經審理查明,案涉采購合同及技術協議明確約定,產品設計圖紙未經買方書面同意不得修改,完工產品需與最終確認圖紙一致,且買方廣西某灣熱電公司從未收到過圖紙修改文件。案涉產品屬于特種設備,設計施工有嚴格行業標準,隨意改動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被告亦未提交證據證明其修改過圖紙。據此,法院認定,本案現有證據可以證明案涉合同附圖與被訴侵權產品實物具有高度的一致性,故案涉合同附圖即被訴侵權產品圖紙可以作為本案技術比對的依據。
針對“密封腔的空間大小基本不變”技術特征引發的爭議,法院指出,專利權利要求限定的該技術特征,應考量產品正常工作狀態下的表現。案涉合同附圖雖僅反映產品未工作狀態,但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可據此分析其工作狀態的技術特征。被訴產品選用的紫銅耐高壓石墨復合墊片,在正常工作的臨界壓力下僅產生微小形變,且材料熱膨脹系數對密封腔空間的影響微乎其微,其密封腔在正常工作狀態下空間大小基本不變,與案涉專利技術特征相符。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遠某波紋管公司停止侵權、賠償宏某科技公司400萬元。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亦駁回了遠某波紋管公司的再審申請。
最高法民三庭有關負責人表示,專利侵權審判實踐中,需要判斷被訴侵權產品實物是否使用了專利保護的技術方案,當獲取或者拆解被訴侵權產品實物存在客觀障礙時,就無法以該產品實物作為技術比對依據。聚焦這一實際難題,277號指導性案例明確,有證據證明被訴侵權產品圖紙與實物高度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將該圖紙作為技術比對的依據。
這一指導性案例,不僅填補了相關司法裁判規則的空白,也將有效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激勵更多市場主體投身技術研發與創新。
治理知產惡意訴訟 明晰認定與追責規則
明知專利權已終止,卻反復提起專利侵權訴訟,借機干擾競爭對手正常經營,這樣的行為該如何規制?278號指導性案例——福建恒某科技有限公司訴泉州日某流量儀器儀表有限公司因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損害責任糾紛案,明晰了知識產權惡意訴訟的認定標準與追責原則。
本案的核心爭議,源于一起持續十余年的專利訴訟糾葛,焦點直指專利權終止后反復起訴的行為是否構成惡意訴訟。泉州日某儀器公司系2000年授權的“內置式數顯靶式流量計”實用新型專利權利人,該專利權于2006年3月因未繳年費被公告終止。2006年5月,該公司就2005年發現的侵權行為起訴恒某科技公司,歷經一審、二審、再審,2014年再審認定恒某科技公司構成侵權并判令賠償。
2015年起,日某儀器公司以恒某科技公司在2006年5月被第一次起訴后至2010年期間仍大量生產、銷售侵害案涉專利權的產品為由,多次提起訴訟,均以撤訴或被駁回全部訴訟請求、自動撤回上訴告終。2022年,恒某科技公司起訴主張,日某儀器公司明知專利權已終止,仍惡意提起第三次、第四次訴訟侵害其權益,要求其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50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案涉專利權自2006年3月公告終止后,日某儀器公司雖曾提起行政訴訟但最終撤訴,專利權終止的狀態已經確定無疑。日某儀器公司在2016年提起第二次訴訟時,就已明知專利權終止的事實,此后提起的第三次、第四次訴訟,均針對專利權終止后的行為,明顯缺乏權利基礎;且日某儀器公司委托專業律師代理訴訟,對其訴訟沒有權利基礎應當具有清晰認知,在此情況下仍然提起專利侵權訴訟,可以認定其追求或者放任讓恒某科技公司因訴訟而受到損害。
同時,法院認定,日某儀器公司的惡意訴訟行為,直接造成恒某科技公司產生訴訟維權開支、財產保全損失,還導致其喪失商業投標機會,上述損害與惡意訴訟行為存在直接因果關系。據此,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日某儀器公司賠償恒某科技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6萬元,日某儀器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知識產權訴訟是保護創新成果、維護市場秩序的重要手段,但個別市場主體借訴訟之名,行惡意競爭、干擾他人正常經營之實,不僅浪費司法資源,還擾亂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最高法研究室有關負責人表示,278號指導性案例向知識產權惡意訴訟亮劍,彰顯了維護訴訟誠信、凈化市場環境、保障市場主體正當經營的鮮明立場。該案例明確,明知自己的主張明顯缺乏權利基礎或者事實根據,仍然對他人提起專利侵權訴訟,損害他人權益的,屬于濫用訴訟權利的惡意訴訟行為,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這一司法規則的明晰,將進一步筑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防火墻”,防止訴訟權利被濫用,為市場主體營造安心經營、公平競爭的法治環境。(王麗麗)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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