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娜的一條長文,把薛之謙和張杰的多年舊事再次推到了臺前。事情的核心是,謝娜公開喊話薛之謙,要求他正視自己的言行,為過去段子里的爭議言論,給被無端牽扯、多次陷入輿論漩渦、長期遭受網暴的張杰,正式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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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一名律師,我更關注這背后嚴肅的法律問題:公眾人物之間的 “玩笑” 和 “段子”,法律邊界到底在哪里?什么時候會越過紅線,構成名譽侵權?
很多人覺得名譽權侵權是誰鬧得兇誰有理,其實法律上有非常明確的認定標準,一個行為要構成名譽權侵權,必須同時滿足五個法定要件,缺一個都不算。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的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放到具體的司法實踐里,侵權認定要同時滿足這幾點:一是行為人實施了侮辱、誹謗這類貶損他人人格的違法行為;二是這個行為有明確的特定指向,能鎖定到具體的人;三是這個行為向第三人公開傳播了,不是私下一對一的對話;四是受害人的社會評價因為這個行為出現了客觀的降低;五是行為人主觀上存在過錯,不管是故意為之,還是疏忽大意的過失,都算。
而這件事里最核心的爭議點,也是很多人都疑惑的地方:我沒指名道姓,也能構成侵權嗎?這也是這次律師解讀里提到的關鍵原則:法律上的 “特定指向”,從來都不要求必須指名道姓。法院判斷的核心標準,是結合言論的上下文、發布的場景、當事人的背景,以及社會公眾的普遍認知,能不能讓大家毫無障礙地把這句話和某個具體的人對上號。
薛之謙本身是自帶巨大流量和關注度的公眾人物,他在公開場合發表的段子、言論,本身就會被無數人解讀和傳播。如果他說的內容,所描述的特征、背景,能讓大眾普遍、自然地對應到張杰身上,那就算他從頭到尾沒提 “張杰” 這兩個字,在法律上也極有可能被認定為具有明確的 “特定指向”。
還有一個大家最關心的問題:如果發言者本意根本不是指向某人,但言論被公眾 “對號入座”,最終給別人造成了傷害,發言者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嗎?答案是:很有可能需要,尤其是對公眾人物來說,更是如此。
這里的核心,就是公眾人物在發表言論時,負有比普通人更高的注意義務。你擁有多大的影響力,就要承擔多大的責任。作為頂流藝人,你完全能預見到自己的一句話會被多少人傳播、會被怎樣解讀,就更要對自己的言論負責。
哪怕你主觀上沒有針對特定人的故意,但如果你的言論模棱兩可,客觀上引發了公眾的普遍聯想,最終導致特定人的社會評價降低、遭受網暴,法律上也完全可能認定你存在過失,需要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在這件事上,無論最終雙方是否會對簿公堂,發言者的態度和回應都至關重要。對于公眾人物而言,影響力從來都是把雙刃劍,一個段子、一句調侃,在獲得流量和關注的同時,也可能成為刺向別人的利刃。
法律保護每個人的言論自由,但這種自由從來都不是無邊界的,更不能建立在貶損他人人格、傷害他人名譽的基礎上。積極溝通、澄清誤解、承擔應有的責任,不僅是化解矛盾的方式,更是規避潛在法律風險最有效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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