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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中國婦女報,3月4日,全國人大代表、北京金誠同達(西安)律師事務所主任方燕介紹,今年全國兩會期間,將建議系統性修訂刑法,加重特殊職責人員定罪量刑,增設特別監管措施一節,構建預防再犯長效機制,向社會傳遞國家保護未成年人堅不可摧的意志,為司法實踐提供更為有力、精確的法律武器,切實守護每一個孩子的安全與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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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燕建議,嚴懲特殊職責人員犯罪,填補量刑階梯空白。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強奸罪】第三款中增加一項,作為第(七)項:“(七)對被害人負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員,奸淫已滿十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 這樣就可以將“特殊職責人員”身份與“奸淫10-14周歲幼女”這一行為結合,明確規定為與“奸淫不滿十周歲幼女”“輪奸”等并列的法定加重情節。一旦符合,直接適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刑罰幅度,完善了針對不同年齡未成年人的階梯式加重處罰體系。
此外,在刑法第一編總則第四章“刑罰的具體運用”中增加一節,作為第九節“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分子的特別監管措施”。明確監管決定與措施,配套修訂假釋限制條款。對于因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被判處刑罰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假釋后,人民法院根據其犯罪情節、再犯風險評估結果,可以同時決定采取一項或多項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禁止從事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職業;禁止進入中小學校園、幼兒園等未成年人集中場所;定期向公安機關報告;佩戴電子定位裝置,接受不超過十年或更長期限的動態監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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