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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鄭理
來源 | 獨角金融
“我們把遺產都交給郭碧婷和孫輩管理。”2026年2月底,中國星集團主席向華強在社交賬號上發布視頻,宣布與妻子向太陳嵐達成共識,將百億遺產裝入家族信托基金,交由大兒媳郭碧婷打理,兩個兒子向佐、向佑則按月領取生活費,并嚴禁孫輩移民美國,否則將失去繼承資格。
這起事件,不僅讓大眾聚焦于豪門家族的內部事務,也將家族信托這一略顯神秘的財富管理工具推至公眾視野,近年來,越來越多的高凈值人群選擇家族信托,但它并非萬能盾牌,可能也有被“擊穿”的風險。
此前有媒體報道稱,許家印的百億離岸信托被香港高等法院接管、張蘭的離岸信托則被新加坡法院“擊穿”。
同樣是家族信托,為何結局天壤之別?
1
向氏家族隔離式的“傳承”安排,
兒媳為家族信托管理人有何用意?
“兩個兒子都不擅長理財,容易被騙,但郭碧婷很會守財,不浪費,且非常會處理資產。”向華強在視頻中這樣解釋自己的決定。他還強調,“他們不餓死就行了”,言語間透露出對二代揮霍風險的擔憂。
從向華強的視頻內容看,兒媳郭碧婷擔任家族信托管理人,兒子享受生活費受益權,這樣既防止錢財被騙、被揮霍,又引入賢內助制衡,以此實現家族資產安全的平穩落地。
同時,向華強還強調,禁止孫輩移民美國,否則將失去繼承資格,其目的是用法律約束后代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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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罐頭圖庫
據《中國證券報》報道,此前向太在接受采訪時就曾表示,她把錢都放進了信托基金,這筆錢既不屬于向佐,也不屬于郭碧婷。在向太看來,兒子和兒媳自己賺的錢,完全可以養活自己,再加上家族信托定期給的生活費,日子應該過的綽綽有余,但本該努力的年紀,直接把大筆資產交到手上,未必是好事。
百億家族信托資金的構成,向華強夫婦曾宣布涵蓋中國星集團股權、影視版權及境內外多地區物業酒店等資產。
用益信托研究員帥國讓表示,家族基金與家族信托均屬于超高凈值家族用于財富長期保全、財富傳承、風險隔離、家族治理等方面,在當前的實踐中,家族信托的應用更為廣泛。
對于高凈值人群而言,家族信托本質是在法律規則鎖定財富傳承,避免爭端,并且需要通過專業機構設立、明確委托人、受益人、資產范圍。《金融時報》援引業內人士觀點稱,這種權利配置模式是其他財富管理工具無法替代的。
家族信托的核心邏輯,即委托人將財產交由受托人管理,按照預設規則分配給受益人,實現財富的保護與傳承,不同于傳統繼承方式,信托財產具有獨立性,可有效隔離債務、婚姻等風險。
向華強將百億信托交由兒媳郭碧婷打理,兩個兒子僅按月領取生活費,這體現了怎樣的信托設計邏輯?
上海市海華永泰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律師孫宇昊指出,體現了家族信托中經營權與受益權分離的隔離保護邏輯。通過指定兒媳作為信托管理人,可借助其非直系血親的身份有效隔離兩個兒子的個人債務風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第十五條,信托財產與委托人未設立信托的其他財產相分離;而兒子僅作為受益人按月領取生活 費,能防止其因揮霍或經營失敗導致傳承資產被債權人追索。
不過,由兒媳郭碧婷管理不禁讓人提出疑問,一旦其出現債務或婚姻問題,是否會影響信托穩定?
孫宇昊稱,如果其個人出現債務問題,因其僅系信托管理人而非信托財產所有權人,該信托財產本身不屬于其責任財產,原則上不會受波及;若其與向佐發生婚變,該信托的穩定性受法律保護;郭碧婷僅為信托管理人,信托財產所有權屬于信托本身,不屬于其個人財產,原則上不參與離婚財產分割。如若信托文件已明確受益權歸向家子孫且經配偶同意函確認,法院通常不會將信托財產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2
存續規模逼近萬億,
家族信托是豪門財富的“保險箱”?
從洛克菲勒家族的百年傳承,到如今向氏家族的信托安排,家族信托早已不是西方豪門的傳承工具,更是越來越多的中國超高凈值家族應對傳承挑戰的標配選擇。
據中國信托業協會披露的數據,2024年末,家族信托余額為6435.79億元。另據第三方機構新家辦研究的數據,截至2025年三季度末,家族信托存續規模已突破9500億元,較2024年末增長5.6%,距離“萬億時代”僅一步之遙。
這一數據的背后,是行業五年來的爆發式增長。2020年,家族信托存續規模2050億,五年間增長超過3.6倍。
事實上,家族信托被越來越多的富豪們選擇,包括多位影視圈和知名企業家們都曾設立家族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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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罐頭圖庫
香港著名歌手、演員梅艷芳2003年去世前給家人設立了信托基金,指定母親、侄子和侄女為受益人,其母每月可獲得7萬港元生活費,直至其母親去世;其已經去世的胞姐梅愛芳的兩個兒子、兄長梅德明的兩個女兒則獲得部分教育基金,以供他們完成學業。在去世前,梅艷芳通過信托基金,保障了家人生活質量,也實現了她生前愿望。
根據2018年多家媒體報道,香港船王許愛周之子、昔日中建企業實控人許世勛在2018年去世,根據其遺產分配方案,一部分捐給慈善機構外,另一部分注入家族信托基金,獨子許晉亨與妻子李嘉欣每個月從家族信托里領取200萬生活費。
作為英偉達創始人之一,黃仁勛的能力不僅體現在財富創造上,更彰顯于長遠的財富傳承布局上。據悉,1995年英偉達成立之初,黃仁勛便設立了家族信托。
2025年,361度國際有限公司發布公告稱,公司6名股東,丁伍號、丁輝煌、丁輝榮、王加碧、丁建通、王加琛分別設立了家族信托,通過離岸架構將合計約65.6%的公司股權轉入信托計劃,由此完成了家族控股向信托架構轉型。
另有消息稱,孫宏斌、馬云等商界大佬們此前也紛紛成立了家族信托。
不過,同樣是家族信托,有人憑它將巨額財富鎖進“保險箱”,能保子孫后代衣食無憂;而有人卻成了“翻車案例”,兩種極端,道盡家族信托的魔幻與殘酷。
娃哈哈集團前董事長宗慶后生前為三名非婚生子女宗繼昌、宗婕莉、宗繼盛在匯豐銀行設立了信托賬戶,承諾給三名子女每人7億美元。然而,2024年2月宗慶后離世時,信托未完成合規設立流程,最終使子女陷入遺產爭奪訴訟中。
宗馥莉接管集團后,2024年5月,約110萬美元(約合人民幣788萬元)已從匯豐銀行賬戶轉出。上述3人作為原告在香港高等法院要求宗馥莉披露賬戶內資產去向,將申請禁止其處置匯豐銀行賬戶內的資產。
2025年8月1日,香港高等法院頒發非正審禁制令,裁定宗馥莉在杭州中級人民法院及浙江高級人民法院訴訟有結果前,除非法庭有其他命令,否則不得從上述帳戶提款或轉帳任何資產。
“三位原告試圖按照遺囑或中國繼承法概念挑戰香港信托,可能收效甚微,因為信托資產在法律上明確不屬于個人遺產”。有律師對此分析,“如果成功‘擊穿’信托,需先證明三個核心要件存在缺陷:一是設立信托的意圖不明確,二是信托財產不清晰,三是受益對象不確定。他稱,這三個要件缺一不可,而‘確定信托意圖’是首要審查的前提”。
俏江南創始人張蘭信托案也一度鬧的沸沸揚揚。2014年6月,她在庫克群島設立家族信托,受益人為其子汪小菲及其后代,初衷是實現財富傳承與個人債務隔離,規避俏江南經營不善引發的債務牽連風險。但因運作中的合規漏洞,最終未能實現預期效果。
恒大集團創始人許家印與丁玉梅夫婦于2019年6月至2020年3月通過兩家境外公司在美國設立單一家庭全權信托,將恒大集團股息分紅的23億美元(約合人民幣158.9億元)置入該信托中,受益人指定為其二子。而彼時恒大集團已經出現債務隱患,屬于債務風險敏感期的資產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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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罐頭圖庫
2025年9月16日,香港高管法院作出裁定,授權清盤人全面接管許家印名下相關資產,其中的23億美元家族信托資產被納入接管范圍。
據律師孫宇昊分析,綜合張蘭案、許家印案、宗慶后案等典型案例,這些信托失效或陷入糾紛暴露了三大共性問題。
一、信托設立目的的合法性瑕疵,如企業嚴重財務危機后將資產轉移至離岸信托,構成可撤銷的欺詐性財產轉移,違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第十二條關于不得以逃避債務為目的設立信托的規定;
二、信托財產來源的合法性風險,若注入資金涉及違法所得或權屬不清;
三、委托人過度控制權導致的獨立性喪失。當委托人保留銀行賬戶簽字權、投資決策權等核心權利時,信托被法院視為委托人的"影子賬戶",無法實現風險隔離。
這些案例警示,信托絕非一勞永逸的“保險箱”,而是一套需要從設立到存續全程嚴守規則的制度安排。
3
合法、合規,
是豪門財富傳承不可逾越的“生命線”
說到底,家族信托從來都不是豪門的救命稻草,它能讓大佬們穩坐財富寶座,也能讓一些不合規的家族被“擊穿”。很多豪門只看到了它的優勢,卻忽略了背后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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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罐頭圖庫
第一大風險是專業度不夠。家族信托的核心是委托,委托人要把資產交給信托公司管理,不過市面上的信托公司魚龍混雜,有的專業能力不足。而信托條款的設計要兼顧法律、稅務、家族治理,一步錯,步步錯。境內家族信托必須由持牌信托公司擔任受托人,若委托人選擇個人、無資質的機構擔任受托人,無法構成合法有效的家族信托,其隔離功能不被法律認可。
第二大風險是信托財產不合法、不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第七條、第十一條規定,信托財產必須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確定的財產,若用無權處分的財產設立信托,信托可能被認定為無效或撤銷。
例如,未經配偶同意,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注入信托,配偶可主張信托無效,要求分割相關財產;另外,如果委托人以他人財產、權屬有爭議的資產,比如未過戶的房產、被抵押的股權等設立信托,也會因財產無權處分導致信托失效。
對于正在考慮設立家族信托的高凈值客戶,孫宇昊也給出了核心建議:遵循“盡早規劃、權屬清晰、控制有度”十二字原則:務必在財務狀況健康、無可見重大債務風險時設立,避免落入《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第十二條可撤銷欺詐性信托的陷阱,并嚴格審查財產來源合法性,保留完稅證明及資金來源憑證。其次,涉及夫妻共同財產必須取得配偶書面同意,避免擅自轉移共同財產導致信托被凍結的覆轍。在信托架構中實現控制權與受益權的審慎平衡,可通過設立投資委員會、保護人機制行使保留權力,避免直接保留銀行賬戶簽字權或隨意撤銷信托的權力,確保信托財產所有權真正轉移至受托人名下。
最后,選擇持牌信托公司并尊重其獨立管理職責,依據《信托公司管理辦法》及監管要求,讓專業機構按信托文件履職,才能構建起經得起司法穿透式審查的“防火墻”。
隨著“創一代”相繼老去,越來越多的企業家們會選擇設立家族信托,而信托的工具價值取決于設立時的合法性與合規性,利用信托惡意避債或保留絕對控制權的行為,都可能導致信托被“擊穿”,失去傳承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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