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關系成立后,生父母一般不能隨意反悔要回孩子。根據《民法典》規定,收養關系成立后,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生父母若要回孩子,需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1.與養父母協商一致:雙方達成解除收養關系的協議,若養子女年齡超過8周歲,還需征求其本人同意。
2.養父母存在過錯:如養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或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的行為,生父母有權要求解除收養關系。
若生父母無正當理由反悔,養父母有權拒絕,并可要求生父母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收養關系解除后,未成年的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自行恢復;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的關系則需協商確定是否恢復。
#親子關系探討#家庭關系變化#法律常識普及#法律咨詢平臺
法律問題可直接點擊下方小程序咨詢本地律師!
![]()
![]()
![]()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