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市攤主吳某參加三場酒局后,醉酒駕駛電動三輪車回家時發生交通事故身亡。其父母獲保險公司48萬余元賠償后,將6名同飲者訴至法院,索賠28萬余元。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近日,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公布一審判決書,吳某自身具有重大過錯,其本人應承擔主要責任,1名同飲者存在較少的過錯被判賠償7000元,其余5名同飲者不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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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
法院認定事實如下:吳某及六名被告均在某夜市擺攤經營餐飲服務。2025年9月16日晚上10時,吳某在生意高峰時段過后,主動取來瓶裝白酒自斟自飲,并先后與烤生蠔攤位老板(第一場),馬某乙、李某甲、李某乙三人(第二場),馬某甲、張某兩人(第三場)共同飲酒,并于2025年9月17日凌晨1時左右散場。
張某作為最后一名與吳某分開者,幫助吳某收攤后,吳某駕駛三輪擺攤專用電動車自行離開回家,在回家途中與龍某頭南尾北在公路上停放的車相撞,致吳某當場死亡,造成死亡一人、車損兩臺的交通事故。新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吳某負主要責任,龍某負次要責任。該交通事故案件經法院審理,依法作出民事判決書,判決保險公司賠償吳某父母483263.8元。
吳某父母認為,馬某甲、張某等人與吳某一起喝酒在回家途中發生的交通事故,六名被告作為同飲者,對吳某在飲酒時有提醒、勸阻義務,飲酒后有照顧義務及駕車勸阻義務。由于六名被告對吳某的酒后駕車行為并未勸阻,導致吳某因醉酒駕駛車輛而發生交通事故死亡,六名被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故訴至法院,請求六名被告賠償其損失281132.85元。
法院認為,根據本案查明的具體情況,被告馬某乙、李某甲、李某乙作為吳某參與的第二場酒局中的同飲者,在吳某參與第三場酒局時無法對吳某的飲酒以及之后的交通事故產生影響,對吳某的死亡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責任。吳某自帶白酒自飲后,自發在三場酒局中飲酒,被告馬某甲雖然參與第三場酒局,但其并未飲酒也未勸酒,不應承擔責任。吳某主動進入醉酒狀態后駕車離開發生交通事故導致死亡,本身具有重大過錯,張某作為同飲者未有效勸阻醉酒后的吳某駕駛電動車,存在較少的過錯,綜合考慮其過錯程度較低及張某的經濟狀況,法院酌定張某賠償7000元。綜上,法院判決被告張某賠償原告吳某父母各項費用共計7000元。
紅星新聞記者 江龍
編輯郭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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