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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能源車占比達12%!全國人大代表周燕芳:傳統保險難適配,建議差異化定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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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來源:時代周報 作者:謝怡雯

      伴隨著我國新能源汽車市場規模的持續增長,新能源汽車在風險結構、責任主體和保障邊界相比傳統燃油車呈現出新的特點,也讓新能源車險在產品、模式創新以及風險管理方面也面臨新的挑戰。

      在2026年全國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中國太保戰略研究中心(ESG辦公室)主任周燕芳就新能源車險高質量發展提出建議。

      周燕芳認為,新能源車的風險特征與燃油車存在本質差異,傳統保險承保和理賠模式難以有效適配。智能駕駛技術的普及改變了事故責任邏輯,現行法律框架和保險產品供給存在制度缺口。

      針對新能源汽車產業變革帶來的機遇與挑戰,為更好服務產業轉型升級,周燕芳建議從四個方面推進新能源車險的高質量發展:構建國家級智駕數據共享標準及平臺、加快智能駕駛相關法律法規的修訂完善、制定關鍵技術與服務標準體系、以及實施差異化產品創新及定價指引。


      全國人大代表、中國太保戰略研究中心(ESG辦公室)主任周燕芳。來源:受訪者提供

      傳統保險難以適配新能源車的承保理賠

      公安部數據顯示,截至2025年底,全國新能源汽車保有量達4397萬輛,占汽車總量的12.01%;其中純電動汽車保有量3022萬輛,占新能源汽車保有量的68.74%。2025年新注冊登記新能源汽車1293萬輛,占新注冊登記汽車數量的49.38%,與2024年相比增加168萬輛,增長14.93%。

      隨著人工智能、大數據等新一代信息技術不斷進步,智能駕駛技術也引來新的突破,部分車輛已經可以實現由系統自動駕駛。2025年L2級及以上智能駕駛滲透率超65%,預計2026年將達80%;高階輔助駕駛(如城區NOA)滲透率已超15%,2026年有望升至25%。

      與此同時,比亞迪、特斯拉(中國)、蔚來、理想、小鵬、小米等多家車企通過收購牌照、新設主體等方式切入車險賽道,依托車輛運行與駕駛行為核心數據優化風險定價模型,新能源車險市場格局正在被重塑。

      周燕芳指出,新能源車的風險特征與燃油車存在本質差異,導致傳統保險承保和理賠模式難以有效適配。

      首先,新能源電池購置成本高,衰減與熱失控風險突出;電機和電控系統對制造工藝與軟硬件可靠性要求高,故障隱蔽性強。隨著新能源車輛保有量持續增長并逐步老化,電池風險或對新能源車險賠付造成長期壓力。

      其次,新能源車輛多采用一體化壓鑄等先進制造技術的廣泛應用,改變了車輛的維修邏輯。原本可局部修復的碰撞損傷往往需要整體更換部件,導致維修費用大幅上升,而且新能源汽車技術壁壘較高,這也使得保險公司在定損和核價環節對車企的依賴程度加深,傳統的風險管控手段受到制約。

      與此同時,部分家用新能源車輛在投保時按照家用車費率承保,卻被用于網約車等營運活動,導致風險與費率錯配,保險定價未能準確反應使用強度以及駕駛行為。電池與充電設施等配套領域的風險保障需求也值得關注。特別是在老舊小區和農村地區,充電設施的安全標準和保險配置仍有明顯短板。

      周燕芳認為,在智能駕駛技術快速普及下,現行法律框架和保險產品供給也存在制度缺口。智能駕駛模式下,事故責任主體從駕駛員延伸至整車制造企業、軟件供應商、地圖服務商、云計算平臺等多方,現行以駕駛員過錯為核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難以適用于系統主導駕駛的場景。

      在智能駕駛模式下,由于系統接管了動態駕駛任務,駕駛員從控制者變為“用戶”,當系統失誤引發事故時,駕駛員也可能成為受害者,但現有的傳統機動車保險中第三者責任險、車上人員險等保障規則不清晰。與此同時,智能駕駛事故定責高度依賴車輛數據,但數據采集、存儲、調取、鑒定、權屬等缺乏統一規范,直接影響事故責任劃分和保險理賠效率。目前智能駕駛專屬保險產品供給不足,相關產品仍處于探索階段,精算數據積累有限,責任邊界與風險歸屬不清晰,市場存在一定的保險保障缺口。

      建議加快建設國家智架數據平臺并完善相關法律法規

      對于上述新能源車險在發展中面臨的挑戰,周燕芳建議,首先由金融監管部門牽頭,聯合產業各方,共同研制智能駕駛中國安全標準,并從源頭構建國家級智駕與保險數據交互平臺,通過打通汽車制造、保險、檢測機構間的信息壁壘,形成覆蓋車輛全生命周期的可信數據閉環。圍繞數據采集、存儲、調取、鑒定等環節,建立統一的數據接口標準和安全規范,明確數據權屬、使用權限和隱私保護要求。

      第二,周燕芳建議結合智能駕駛技術發展進程,適時啟動《道路交通安全法》《保險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修訂工作,重點明確L3級及以上智能駕駛模式下交通事故的責任主體認定規則,建立與“人機共駕”相適應的責任劃分框架。在責任主體方面,應區分系統主導與駕駛員主導的不同情形,明確整車企業、軟件供應商、運營平臺等各方在算法缺陷、軟件故障、網絡攻擊等場景下的責任邊界。在責任對象方面,應研究將智能駕駛模式下因系統失誤受損的駕駛員納入保障范圍,完善現行第三者責任險的適用規則。

      第三,制定關鍵技術與服務標準體系。新能源汽車的技術革新對售后服務和保險理賠提出了全新要求,建議協調行業力量,加快制定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等“三電”系統的維修技術規范、損傷鑒定標準與舊件環保回收指引。在維修技術方面,應針對電池、電機、電控的不同技術特點,明確維修工藝、設備配置和人員資質要求,確保維修質量和安全。在損傷鑒定方面,應建立統一的定損標準和核價依據,減少保險公司與維修企業在理賠環節的爭議,提高理賠效率和透明度。在環保回收方面,應針對退役電池的檢測、梯次利用和拆解處置,制定全流程的環保指引和安全規范。同時,推動建立與車輛智能化等級相匹配的安全評估框架,降低理賠糾紛,保障消費者權益與用車安全。

      第四,實施差異化產品創新及定價指引。新能源汽車市場結構復雜、風險特征多樣,需要更加精細化的產品設計和定價機制。在產品創新方面,建議明確政策導向,盡快推進智能駕駛、換電技術、車電分離等新興領域的保險產品開發,出臺相應指導意見,為行業創新提供合規空間和制度預期。在定價機制方面,實施風險分類監管,引導行業對風險較低的家用車輛豐富增值服務供給,探索基于駕駛行為的動態定價模式。對風險較高的營運車輛,推動建立與行駛里程、使用強度、電池健康度等指標掛鉤的風險定價模型,實現保障覆蓋與風險水平的精準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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