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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手機誤判“涉詐”停機,代表建議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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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些年,電信網絡詐騙案件的高發勢頭已得到有效遏制。然而,在“天下無詐”的目標與嚴密的防控網絡背后,一個關乎公民日常權益的問題引發關注:部分群眾因反詐大數據模型的“誤判”,遭遇手機被停機、賬戶被凍結,隨之陷入奔波舉證、漫長等待解禁的困境。

      全國人大代表、德力西集團董事局主席胡成中在今年全國兩會中提出《關于規范基層反詐工作機制,平衡防控效能與公民權益的建議》。他在接受中國新聞周刊采訪時提到,應構建統一高效的反詐申訴復核體系,確保一般申訴事項3個工作日內辦結,復雜事項7個工作日內給出處理意見。同時,對因被反詐“誤判”造成手機號誤停、賬戶誤限等情形,要建立快速核驗通道,審核結果確系誤停、誤限的,應表示歉意,并以適當方式給予補償。

      解禁困境

      據公安部數據,2025年,全國公安機關共偵破電信網絡詐騙案件25.8萬起。其中,攔截詐騙電話36億次、短信33億條,緊急止付涉詐資金2170.7億元,累計見面勸阻674.7萬人次,有效遏制了電詐犯罪高發勢頭。



      派出所民警在傳統集市上向群眾宣傳防詐騙知識。中新社發周強攝

      不過,胡成中發現,在當前基層反詐工作中,大數據研判“誤傷”群眾后的申訴糾偏渠道不暢通、處理效率低下等問題較為突出。部分群眾在手機號被誤判“涉詐”停機、銀行賬戶被限制交易后,不知應向哪個部門申訴,線上申訴流程煩瑣、反饋滯后,線下申訴則需多地奔波。

      例如,2025年11月,湖南懷化市一名醫生在手術期間,手機號突然因“涉詐”被停機二十余天,無法與患者聯系,對其工作生活造成極大困擾。他嘗試多種渠道反映均無結果,相關部門回應互相矛盾,最終在媒體公開報道后問題才得以解決。

      北京聯慧(海淀區)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張一益律師在接受中國新聞周刊采訪時指出,他們在日常工作中頻繁接收到關于反詐工作“誤傷”群眾的咨詢與案例。例如,部分不知情的經營者、個體賣家,在開展正常經營并收取貨款后,因交易另一方支付的資金涉詐,其銀行賬戶被依法凍結;個別人員因工作需要,需頻繁撥打異地號碼或短時間內連續聯系陌生對象,被通信運營商的大數據模型誤判為涉電詐高危行為,導致手機號碼被強制停機。

      張一益表示,為解凍銀行賬戶或恢復通信服務,當事人通常需按照公安機關、通信運營商的要求,配合調查詢問,并自行提交銀行流水、購銷合同、貨單物流等憑證,以證明與涉案資金無關聯。此類申訴核查流程普遍耗時較長,往往超過30日,待相關單位最終認定確屬“誤傷”后,賬戶或號碼才得以解凍、解限。

      對此,胡成中認為,應構建統一高效的反詐申訴復核體系,并簡化申訴流程,推行“一次申訴,一網通辦”機制,使群眾無須跨部門、跨地域奔波,由受理平臺協調相關單位開展核查。對手機號誤停、賬戶誤限等情形,要建立快速核驗通道。審核結果確系誤停、誤限的,應表示歉意,并以適當方式給予補償,同時明確適度的補償標準。“受理平臺應在內部區分具體原因,并交由相應單位核查。平臺作為督辦系統,負責追蹤流程、保證辦理時限。”他說。

      至于具體的補償方式,胡成中認為,手機被運營商誤封可以補償流量或話費,銀行誤封可以補償積分。如果真的因為誤封誤限造成較大的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則應通過正常的司法訴訟途徑解決爭議。

      各方看法不一

      事實上,對于市民因反詐“誤傷”造成的實際損失,是否應當以及如何進行補償,各方看法不一。


      圖/圖蟲創意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師張澤宇告訴中國新聞周刊,為及時阻斷涉詐資金的異常通聯,現行制度運行往往傾向于“寧可從嚴識別”,從而不可避免地出現對無涉案關聯的正常經營主體及職業性通聯用戶的誤識別與過度限制。

      南方某地基層司法機關負責相關工作的人員孫行告訴中國新聞周刊,現階段反詐工作取得成效的關鍵在于“嚴”,但“嚴”勢必帶來對少數正常用戶的“誤傷”。因此,問題的本質是在“保護絕大多數人免受電詐侵害”與“保障所有人的資金流轉便利及個別權益”之間尋找平衡點。她指出,為了與電詐搶時間,快速凍結是當前最高效的方式。對于“誤傷”,關鍵要看其比例。如果只是極低概率事件,那么整個機制應當保有必要的“容錯率”,不能因追求對少數個案的百分之百公平,而犧牲對多數案件的高效攔截。

      孫行表示,這種容錯率也適用于基層執法人員,過于嚴苛的追責會使其畏首畏尾,影響打擊力度。“關鍵在于,當當事人提交充分材料后,解凍流程是否高效。”她說。

      關于賠償,孫行認為,在理想狀態下,當事人因錯誤凍結遭受損失,應通過提起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來維權并獲得賠償,但現實中這類訴訟可能面臨立案難的挑戰,且司法救濟渠道不暢。

      張一益表示,現有法律規定中關于侵權賠償,如涉及通信運營商、銀行等主體的,可依據民法典相關規定提出賠償要求。對于公安機關違法凍結的,國家賠償法中也已明確規定了應予賠償。但是,對于涉詐資金的追蹤凍結本就是合法偵查凍結行為,合法偵查凍結行為造成誤傷的損失補償處于制度空白。

      張澤宇指出,從實定法層面看,目前尚缺乏明確、可直接適用的補償依據。現行反電信網絡詐騙法及相關配套規范(如涉案資金凍結返還規則、聯合懲戒機制等)主要確立了申訴、核查與及時解除的程序性要求。“換言之,現有制度的重心在于‘快速糾錯、恢復原狀’,而非‘損失補償’的實體安排。”他說。

      與此同時,張澤宇也擔心,賠償一旦制度化,申訴、舉證與材料準備可能被“成本化”“貨幣化”,從而吸引大量資源進入補償審查與爭議處理,擠占反詐處置與核查主業。其次,若啟動門檻與標準設計不嚴,容易誘發“只要被凍就申請補償”的行為預期,反而放大申訴量與摩擦成本。此外,若過早將政策重心置于事后補償,導致制度從“減少誤傷、縮短時長”的目標滑向“以補償替代優化”的路徑依賴。

      張澤宇建議,反詐處置應從“高強度風險控制”向“精細化法治治理”轉型:前端優化技術與規則,降低誤傷;中端縮鏈路、快糾錯、降舉證成本,建立統一申訴入口與跨部門協同核查工單,設置剛性辦理時限與超期處理規則;末端則以嚴格要件的有限兜底承接殘余風險,形成全鏈條閉環,以實現反詐成效與公民權益保障的穩定兼容。

      (應受訪者要求,孫行為化名)

      記者:陳淑蓮

      (149793680@qq.com)

      編輯:孫曉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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