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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特別關注欄目第64-2期
深夜常規查房,護士卻突遭病人揮拳擊打致傷,索賠未果訴至法院,病人辯稱是受驚后的應激反應,無需擔責。近日,河南省洛陽市澗西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侵權糾紛案件,判決病人連先生賠償護士于姑娘各項損失的50%,共計6720.7元。
2024年9月25日,50歲的連先生因雙側額葉腦挫傷等癥狀,在醫院神經外科住院接受治療。10月5日凌晨1時許,護士于姑娘夜間查房,彼時連先生正處于深度睡眠狀態,兩位家屬在旁陪同。于姑娘輕拍連先生手背后,先查看留置針情況,隨后打開瞳孔燈準備檢查瞳孔。不料連先生突然揮動左胳膊多次擊打于姑娘面部、頭部。
事后于姑娘報警,經公安機關鑒定,于姑娘的損傷程度屬于輕微傷。但因現有證據無法證明連先生有毆打他人的主觀故意,公安機關決定不予行政處罰。
于姑娘因治療產生醫療費等各項損失共計13441.39元。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于姑娘將連先生訴至法院,認為連先生的行為是其受傷的直接原因,要求連先生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而連先生辯稱,于姑娘查房時雖輕拍了自己,卻并未將其叫醒,自己是在熟睡中被瞳孔燈刺激眼睛受到驚嚇,揮胳膊屬于應激反應,并無傷害的主觀故意,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依法受法律保護,侵害他人健康權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一般侵權行為適用過錯責任原則,過錯包含故意與過失,過失即行為人應當預見自身行為可能產生損害后果卻未預見,或已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判斷核心在于行為人是否盡到相應的注意義務。
本案中,連先生雖然因腦挫傷在醫院治療,但事發時精神狀態正常,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其揮拳行為雖系誤以為自身安全受威脅的應激反應,但連先生已住院10天,經歷過多次夜間查房,且有兩名家屬陪同照料,其在受驚后直接選擇揮拳,應當預見該行為可能造成他人損害,故對此次事故存在過錯。
同時,護士于姑娘在夜間查房時,未開啟病床床頭燈,輕拍連先生手背后也未確認其是否清醒,便直接使用瞳孔燈檢查瞳孔,導致連先生受驚,未盡到夜間查房的充分注意義務,是引發此次沖突的重要原因,因此于姑娘自身亦存在過錯。
綜合考量于姑娘的職業屬性、連先生的住院病因、事發的時間環境、雙方的行為緣由和主觀過錯程度等多重因素,法院酌定原被告的過錯比例為50%:50%。最終判決連先生賠償于姑娘各項損失共計6720.7元。
法官說法
公民健康權受法律保護,過錯侵權必擔責。本案中,被告以自身行為系受驚后的應激反應為由主張免責,該抗辯理由不能成立。應激反應是自然人受外界刺激后的本能反應,但并非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即便行為源于應激反應,行為人仍需對自身行為的后果承擔相應責任。
同時,法院審理案件要始終秉持公平公正原則,充分考量案件全部事實情節。應激反應雖不是法定免責事由,但連先生的應激反應是因護士于姑娘夜間查房未規范操作引起的,故此,法院最終酌定雙方各承擔50%的責任,既否定了“應激反應免責”的錯誤認知,也根據事出有因的實際情況作出合理裁量。
在此提醒,公民面對外界突發狀況時,應保持理性、合理處置,切莫以本能反應為由放任損害發生;同時,各類民事主體在履行職責時,也應恪守規范、盡到審慎注意義務,共同避免矛盾糾紛的產生。
來源:中國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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