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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藍鯨新聞3月5日訊(記者 胡劼)近年來,證監部門強化了對上市公司財務造假的全鏈條打擊,不僅堅持"追首惡"、"打幫兇",還推動"一案雙查",對上市公司和中介機構一并追責,徹底鏟除滋生造假的"土壤"。同時,公檢法也堅持"一案雙查",同步審查會計、審計、保薦、法律服務等第三方中介組織是否存在出具證明文件造假行為。基于此,注冊會計師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法律風險越來越大,甚至出現未被行政處罰但承擔刑事責任的案例。
藍鯨新聞記者獲悉,今年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立信會計師事務所首席合伙人、董事長朱建弟就帶來了一份關于完善注冊會計師在上市公司審計業務中刑事責任認定問題的建議。
他提出,應關注行政處罰和刑事責任的合理邊界;探究財務報表錯報原因,甄別行為人的主觀過錯;進一步優化中介組織及其人員是否應承擔刑事責任相關認定機制。
朱建弟認為,檢察機關應當認識到行政處罰的主觀過錯包括故意或者過失(一般過失和重大過失),并充分關注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違規及中介機構因未勤勉盡責受到行政處罰時行為人的主觀過錯及過失程度,理清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邊界,避免將所有行政處罰刑事化,導致刑法喪失該有的克制和謙遜。
針對錯誤所致的財務報表的錯報,如商譽減值、重組收益確認等,證監部門及司法機關在行政或刑事處罰時更應當嚴格甄別過失行為導致的錯報差異性,區分過失大小,并在對上市公司及中介機構是否追究行政或刑事責任時予以闡明并體現于處罰裁量尺度上,避免過失行為定性模糊導致推定所有行政違法行為均有間接故意,最終行政責任泛刑事化。
"尤其對注冊會計師在此類責任中的過錯而言,更應當重視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的邊界,充分尊重會計師的職業判斷及職業判斷時的環境,即使判斷錯誤并給予行政處罰,也不能據此推定中介機構存在主觀故意或重大過失,杜絕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追責過度。" 朱建弟補充道。
針對同一交易或事項的相關認定所需要實施的審計工作,不同注冊會計師可能存在某些差別,并且按照審計準則,這種差別本身可能是合理的。因此,對于某一特定程序是否屬于按審計準則"必需的審計程序",除非審計準則明文規定相關審計程序是"必需"的,否則,在適用《問題解答》所述認定標準時,就可能需要對審計人員的相關職業判斷進行"再判斷"。對于"一般審計人員能夠正常發現的問題"也類似,除非確屬顯而易見的問題,否則可能也涉及上述"再判斷"。
在其看來,此類"再判斷"的結果可能成為認定相關中介組織及其人員是否應承擔刑事責任的最重要依據,而如要就此類"再判斷"形成恰當的結果,往往需要在綜合考量被審計單位相關及相關事項和交易的實際情況、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所獲取的相關信息、審計準則和相關監管規則的要求等因素的基礎上而審慎做出,這對審計相關專業規則、經驗和技能存在相對較高的要求。
因此,其建議檢察機關在考慮進行此類刑事責任認定的過程中,本著刑法謙抑性原則,對存在一定復雜性或可能涉及較大爭議的案件,考慮探索建立由外部獨立專家(例如由財政部或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協調安排專業能力較強的資深注冊會計師等)就相關"再判斷"出具獨立專業意見的機制,為檢察機關做出相關認定提供專業支持,以確保刑事責任的認定既符合法律要求,又能體現過罰相當的原則,維護法律的權威性與公正性。
"我們支持各級部門嚴厲打擊財務造假行為,以維護市場的誠信和穩定。但實務操作中,期望檢察機關對注冊會計師責任認定時嚴格區分‘審計責任與會計責任’、‘一般失實與重大失實’、‘一般過失、重大過失與故意’、‘罪與非罪’,并遵循‘過責相當’原則,特別是對注冊會計師的所謂嚴重不負責任,建議制定可以裁量的判斷標準和程序,以確保在實踐中認定罪與非罪、適用罪名及量刑時更加精準。"朱建弟補充道。(藍鯨新聞 胡劼hujie@lanjing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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