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廣告風險提示:實景圖移花接木
編輯整理:張雙建律師,執業于海南瑞來律師事務所。
前言
雖然效果圖“看上去很美”,但是畢竟沒有實景圖“所見即所得”的踏實感,于是,在項目推廣時,開發商喜歡在“實景圖”上做文章,甚至使用開發的其他項目的實景圖,誤導購房者。
這種行為,看似聰明,實則違背了《廣告法》“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之規定,易于“聰明反被聰明誤”。
海南海口案例
開發商因“實景圖”被罰20萬
當事人在公眾號、沙盤、銷售人員朋友圈發布的樓盤廣告涉嫌虛假宣傳。經查實,當事人其公眾號、銷售人員朋友圈以非在售小區圖片宣傳為在售小區的“實景圖”。
處理情況
當事人發布虛假廣告的行為違反了《廣告法》第四條的規定,依據《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海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違法廣告,對當事人作出罰款20萬元的行政處罰。
法條鏈接
《廣告法》第四條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
廣告主應當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廣告法》第二十八條 廣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廣告。
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虛假廣告:
(一)商品或者服務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或者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
(三)使用虛構、偽造或者無法驗證的科研成果、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信息作證明材料的;
(四)虛構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效果的;
(五)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其他情形。
文章來源:樂居買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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