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州羅源法院審結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因原告僅能提供微信轉賬記錄,無法證明借貸合意,最終被法院駁回訴訟請求,該案迅速引發公眾對熟人借貸風險的熱議。
原告陳某與被告雷某系同學關系。2024年11月,雷某以償還信用卡為由向陳某借款1萬元,承諾短期內歸還。陳某出于同學信任,未要求對方出具借條,僅通過微信分兩次各轉5000元。轉賬后雙方未就借款性質進行確認,也未補簽任何書面憑證。還款期限屆滿后,陳某多次催討無果,遂持微信轉賬記錄將雷某訴至法院,要求歸還1萬元。
庭審中,雷某否認借貸關系,辯稱該筆款項是陳某償還此前信用卡套現的欠款,并提交了相關聊天記錄作為證據。雷某提出,若為借款,陳某應提供借條等有效憑證。陳某雖辯稱已用現金歸還此前套現欠款,卻無法提供任何還款證據。
法院審理認為,民間借貸需同時滿足借貸合意與款項交付兩個要件。陳某提交的轉賬記錄僅能證明資金交付事實,無法證實雙方存在借款約定,也無法反駁被告提出的抗辯理由。依據 “誰主張、誰舉證” 原則,陳某需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法院最終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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