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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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況下,基于合同相對性,合同通常僅對簽署合同的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對合同當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出現合同糾紛,只有合同當事人才能提請訴訟。
那么,委托人能就其間接代理人簽署合同的履行爭議提起訴訟嗎?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庫入選案例《袁某潔訴張某龍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中明確: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托人的授權范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委托人可以依據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六條的規定,介入受托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直接向第三人主張權利。委托人據此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應以合同相對性為由,裁定駁回委托人的起訴。
本案爭議焦點為,委托人袁某潔能否直接向張某龍主張權利。
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袁某潔與李某聰系朋友關系,其將案涉商鋪交由李某聰管理。2021年3月1日,李某聰與被告張某龍簽訂《商鋪租賃合同》。被告2021年9月1日起至2022年4月28日止未支付租金,2022年5月8日出具《承諾書》給李某聰存執。《承諾書》載明:本人與李某聰在2021年3月1日簽訂了《商鋪租賃合同》,因個人原因從2021年9月1日至今共拖欠租金33600元,欠電費、管理費以實際拖欠的為準,本人承諾拖欠的租金在三個月內清償完畢。被告沒有按時付清租金,原告向被告催討未果遂提起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條、第九百二十六條的規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托人和第三人;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對委托人不履行義務,受托人應當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權利。
簽訂涉案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是李某聰和張某龍,袁某潔主張李某聰系受其委托簽訂合同的,其系合同的實際權利義務人。從一審查明的事實和袁某潔一審提交的證據材料看,袁某潔系涉案商鋪的所有人,在張某龍拖欠租金后曾向張某龍追討租金,基于袁某潔主張的委托關系,其作為委托人可以依據上述法律規定行使介入權,直接向張某龍主張權利。
周軍律師提醒,間接代理合同履行爭議中,委托人訴權有明確法定邊界,核心區分“第三人是否知情、受托人是否披露、違約方是誰”三大要點。符合條件則直接起訴第三人,不符合則向受托人追責,切勿盲目起訴。精準把握訴權邊界,才能避開訴訟誤區,高效實現維權目的。遇到間接代理合同糾紛、訴訟主體確定、維權方案制定等法律難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精準研判、依法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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