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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撞到李某后逃逸,張某途經看到后追趕王某,李某后來一起追趕。王某在逃離過程中受傷,九級傷殘。
王某找張某和李某索賠,要求賠償十萬余元,最終被法院駁回起訴。
我們要知道,法律對我們普通人來說,至少是在一個中立的角度看待問題,也就是至少是相對公正的。法律對于違法行為,基本上是持一個打擊的態度。
具體到本案,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屬于侵權案件,需要具備四個基本要素:違法行為、損害事實、因果關系和主觀過錯。首當其沖的就是違法行為。違法行為是指行為人實施了違反法律規定、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是構成侵權責任的首要前提。
法院在審理時也是同樣認為張某和李某的追趕行為是針對王某肇事逃逸的合理反應,二人既無侵權故意,也無過失行為,且在王某側翻后及時報案、保護現場,盡到了合理注意義務。
撞人、逃逸、追趕、側翻一系列連續的整體事件,不能把個別行為孤立的看待,張某出于正義,李某出于自救,均是合法的行為。
像這種類似的追趕行為,如界定合法性?
首先是不能違法。就是無論是自救還是見義勇為,均需要建立的合法的基礎上,就拿這個案件來說,如果完成追趕,對方也不再逃脫,那就不能實施對對方進行捆綁的限制人身自由的違法行為。
其次是不能超出合理的限度。如果對方極力逃脫,也采取了一些限制對方離開的行為,那就不能將對方打傷,如果實施故意傷害對方的行為,可能會被認定為超出合理的限度。例如小偷偷東西以后逃跑,抓到小偷后,對其進行嚴重的毆打,造成重傷,這就超出了合理的限度。可以選擇將其扭送至公安部門。
交通事故本身是一個意外事故,并非出于肇事者的本意,發生事故后需盡快報警,讓交警部門介入處理,而非逃逸,逃避法律的追究。
根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的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 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也就是說,本來你沒有違反交通事故行為的,可能不需要或者只需要承擔很少的事故責任,但是因為逃逸,可能會承擔事故主要或者全部責任。
所以出了交通事故以后,千萬不能逃逸,避免責任升級,承擔更嚴重的法律責任。
【自救行為】法律上的自救行為,是指權利受到侵害的人在情況緊急、無法及時獲得國家機關保護時,依靠自身力量在必要范圍內采取合理措施,以保全或恢復自身合法權益的行為。這種行為在符合特定條件的情況下,可阻卻違法性,屬于私力救濟的一種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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