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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離婚可以冷靜,家暴沒有冷靜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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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離婚冷靜期發生家庭暴力該怎么辦?如何能讓遭遇家暴的受害者快速離婚,盡早逃離危險?”

      近日,全國人大代表、北京金誠同達(西安)律師事務所主任方燕在接受中國新聞周刊采訪時表示,一些家暴受害者選擇與施暴者協議離婚,需要等待離婚冷靜期屆滿。這期間,可能面臨施暴者反悔、威脅、報復等二次傷害風險。如果選擇訴訟離婚,同樣面臨耗時久、流程煩瑣等難題。

      為此,方燕提出建議,在家暴情形下明確不適用離婚冷靜期規定。

      她的提議引發了輿論的熱議和支持。同時也有法律界人士提出,家暴受害者采用協議離婚的方式本就存在諸多隱患,亦可考慮通過加快訴訟離婚流程等方式,為受害者建立盡快逃離危險的“綠色通道”。

      冷靜期或成為受害者的“風險期”

      “離婚冷靜期”是民法典規定的法定程序,至今已實施5年多。

      根據民法典第1077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間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需要指出的是,離婚冷靜期適用于夫妻雙方自愿離婚并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協議離婚的情形,訴訟離婚不受此限制。

      根據民政部此前公開的數據,離婚冷靜期實施后,協議離婚占比從2020年的86.1%降至2023年的71.94%,然而,訴訟離婚占比也從13.9%升至28.06%。

      在方燕看來,離婚冷靜期減少了協議離婚比例,但在一定程度上依然是家暴受害者的“風險期”。許多家暴受害者本已處于高度緊張和恐懼的狀態,期望通過離婚盡快擺脫施暴環境,然而,在離婚冷靜期,施暴者可能采取更極端的手段進行控制、報復或施加更嚴重的暴力。

      “很多家暴受害者為了繞開冷靜期選擇訴訟離婚,但訴訟離婚的周期同樣漫長”,方燕告訴中國新聞周刊,訴訟離婚存在立案、舉證、審理等多個環節,耗時久、流程煩瑣,且部分受害者因經濟困難、證據不足等原因,難以有效通過訴訟途徑維權,容易陷入“想離離不了、求助無門”的困境。

      “一些受害者因冷靜期無法及時離婚,甚至出現更可怕的后果。”方燕稱,此前調研時,她關注過多起發生在離婚冷靜期內的惡性傷害案件,這令她觸目驚心。

      2023年7月20日,在離婚冷靜期第13天,廣州女子周某被丈夫趙某超持刀刺死。提交離婚申請前,周某長期遭受趙某超的家暴。2025年5月22日,在離婚冷靜期第二天,貴州遵義鳳岡縣劉某杰將10歲的兒子和7歲的女兒毒殺。

      “這些案例暴露出離婚冷靜期在特定情形下可能存在的風險”,方燕因此在今年兩會期間提交了適時修改《民法典》的建議,明確在存在家暴等情形且能證明人身安全受威脅時,不適用離婚冷靜期。

      方燕建議從完善立法、證據認定、程序優化、配套保障等方面推進制度完善。她舉例稱,可以從民政部開展離婚冷靜期例外情形的試點工作,明確家暴例外的適用標準、證據清單、核驗流程、登記時限等內容,通過試點探索離婚冷靜期例外情形的實際效果,為未來民法典的修改積累實踐基礎。

      在證據認定層面,方燕建議在試點工作中明確可采信證據清單與核驗標準,如公安機關出具的報警記錄和告誡書、人民法院生效的人身安全保護令、醫療機構出具的傷情鑒定報告和病歷、婦聯等部門的調解記錄和救助證明等。

      方燕還提到,建議在試點工作中,構建多部門協同聯動機制,打通婚姻登記機關與公安、法院、婦聯、醫療機構、家暴庇護所的數據共享通道,建立家暴信息共享平臺。

      如何為涉家暴離婚開辟快速通道

      “家暴情形不適用離婚冷靜期”這一建議引發關注后,離婚冷靜期制度也再次被大眾熱議。

      去年兩會期間,全國政協委員蔣勝男曾在提案中呼吁刪除民法典中關于“離婚冷靜期”的條款。她在接受采訪時也提到,冷靜期可能加劇弱勢方的困境。

      在北京市律師協會婚姻家庭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北京市兩高律師事務所律師張荊看來,家暴受害者想要擺脫不幸的婚姻,無論選擇協議離婚還是訴訟離婚,都有可能發生家庭暴力和惡性傷害案件,“家暴的本質是控制,受害者想要擺脫控制,施暴者往往是不愿意的,甚至會用更嚴重的暴力行為逼迫受害者屈服”。

      張荊告訴中國新聞周刊,以她的從業經驗,不管是在離婚冷靜期政策出臺前還是出臺后,有家暴情形的當事人,都很難辦結協議離婚。很多施暴者往往在冷靜期內或簽字環節反悔,“預約容易,簽字難”。

      深圳市律師協會民事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盈科律師事務所全國婚姻家事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杜芹律師也表示,家暴雙方本就處于嚴重的心理失衡狀態,強弱力量懸殊。在此情形下,往往很難達成公平的離婚協議,無法維護受害者的權益,“即便受害者不考慮財產、只求單獨離婚,施暴方也未必會同意”。

      多位律師專家表示,對于涉家暴類離婚案件,不建議采用協議離婚的方式解決,應首選訴訟離婚。同時,他們也對“家暴情形不適用離婚冷靜期”的可行性表達了擔憂。

      “如果開辟了冷靜期特殊通道,雙方只要互相配合出具家暴證據,就能辦理協議離婚。這份證據的真實性如何考證?對其他遵守冷靜期的登記者也是不公平的。”張荊擔心,這可能會導致協議離婚程序上的混亂。

      如果試點為家暴情形開辟冷靜期特殊通道,有多部門參與聯動,但最后的證據認定和辦理由民政部門執行,張荊認為,這不僅超出了離婚登記人員的能力范圍,也超出了法律授予的權限。亦有法律人士提出類似觀點,目前法院在審理涉家暴案件時都存在認定難點,更何況是民政部門。

      張荊表示,想要給家暴受害者開辟離婚綠色通道,“應該從法院和基層民警入手,而不是冷靜期”。

      南方某地區民政局工作人員也告訴中國新聞周刊,存在惡劣家暴情形下仍能達成離婚協議,往往有一方妥協,不是真正協商一致的結果。在實際工作中,如果遇到存在明顯家暴情形的夫妻申請離婚,他們也會建議弱勢方求助公安、婦聯等部門,通過各部門聯合執法收集家暴證據,“想要保護弱勢方,保障他們的利益,只能通過法律來公正判決”。

      在杜芹看來,當前更應盡快完善的,是專門針對家暴類離婚的訴訟程序。

      針對涉家暴類離婚案件,杜芹建議法院設立特別通道,給予當事人特殊關懷與快速應急處理。同時,建立立案階段的家暴排查機制,確立人身安全保護令等程序的指引和快速啟動;在向可能的施暴方送達法律文書的同時,送達相關家庭關系指導令;建立“離婚”與“財產分割”分開處理的機制,可先行判決離婚,避免因財產分割等問題導致離婚程序久拖不決等。

      “家暴絕非單純的個人私事,其本質可能構成嚴重的侵權行為。”采訪中杜芹多次表示,離婚案件通過訴訟方式由法院介入處理,更有利于當事人依法維權。因此,降低家事法院的受理門檻、設立專門的處理程序,同樣能夠有助于解決家暴類離婚問題。

      記者:王春曉

      編輯:劉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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