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彩禮糾紛,往往是男方因婚姻目的未實現而主張女方返還;而女方作為原告起訴父母返還彩禮的情形,在司法實踐中比較少見,這也是本案值得關注之處。
案件發生于浙江省臺州市黃巖區,原告張小某的父母向男方收取了18萬彩禮,而張小某婚后因家庭生活所需多次向父母索要,僅獲得少量生活費及生育紅包。協商無果后,張小某以父母系該筆彩禮的保管人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二被告返還全部彩禮18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彩禮是男方家庭以結婚為目的對女方家庭的贈與,父母與女兒對彩禮共同所有。因此,綜合彩禮數額、父母支出以及雙方經濟狀況和當地習俗,法院判定父母應返還女兒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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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判決引發了不少討論,年輕網友一邊倒地支持女兒維權,但中老年群體則持謹慎態度,認為父母親情更重要。
以下討論將著眼于此案的兩大核心價值,其一,在司法層面明確了彩禮的權屬與分割規則;其二,依法保障了“出嫁的女兒”的財產權,以裁判引領性別平等,打破了父權和傳統習俗對女性的壓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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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禮分割:法律認定和移風易俗
我國現行法律及司法解釋中,明確了男方請求返還彩禮的三種情形,卻未對彩禮在女方家庭內部的歸屬問題作出具體規定,這也導致司法實踐中對此類糾紛的處理存在一定的模糊性。而本案的立案案由是保管合同糾紛,這也會讓人產生疑問:此案到底是彩禮返還之訴還是保管糾紛之訴?彩禮到底該歸誰?父母只是彩禮的保管人嗎?
本案中,法院并未簡單采納原被告的單方主張。比如,原告認為她應當擁有全部彩禮,父母只是為她“保管”,但“保管合同”缺乏書面約定及證據佐證,不能以此為由要求全額返還。而父母主張“彩禮完全歸父母支配”也不符合彩禮的現代功能,只考慮彩禮對于女方父母的養育之恩的感謝和報答,就忽視了女兒作為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法院認為,結合彩禮的現代功能、法律原則與案件實際,18萬應為“共同所有”。本案不是保管之訴,而是彩禮分割之訴。此類糾紛的本質是彩禮的合理分割問題,需結合彩禮數額、雙方實際支出、家庭經濟狀況、當地習俗等多重因素,實現公平合理的分配。
彩禮的歸屬也意味著彩禮的性質,法院的判決必須樹立正確的價值觀。如前所述,有人認為彩禮是男方支付給女方父母的,用于補償其養育女兒的成本,因此彩禮應由女方父母全權支配。這種觀念不僅忽視了女兒的合法權益,更隱含著“女兒是賠錢貨”的落后思想,甚至可能滋生買賣女性的潛在風險。
眾所周知,在一些貧困地區,有的家庭會將女兒彩禮挪作他用,比如充當為自己兒子娶媳婦的彩禮,在人類學上體現為一種代內對于女性的剝削,這也正是網絡上對于某些父母不顧女兒死活,截留全部彩禮補貼兒子或者用于自己養老的吐槽。
過高的彩禮已經成為我國農村婚嫁時沉重的經濟負擔,農村因婚負債、因婚返貧家庭比例逐年上升,而越來越多的離婚糾紛也與彩禮債務相關。以甘肅省為例,在2025年使用了行政干預的方案,以縣為基本治理單元,明確了“限高”和“減負”的治理方向,但這種行政限高難以改變深層次的價值觀和社會認知,歸根結底還是得靠農村社會保障水平的提高以及人們歸于理性的選擇。
本案中,法院的判決明確彩禮的核心功能是支持新人組建家庭,女方及其父母共同享有彩禮權益,這一判決實際上是對傳統彩禮習俗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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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禮不是結婚的對價,更不是給父母的養老錢,而是對新人的祝福與支持,用于保障新人婚后生活的穩定。
這種導向有助于推動彩禮的移風易俗,對于遏制高額彩禮、盲目攀比,“共同共有”的權屬認定以及“祝福新人、支持新人組建家庭、奔赴美好生活的功能”認定,可能比政府直接行政干預規定彩禮的上限更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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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的價值體現:保障女性的財產權
該案的判決,還彰顯了法律對女性財產權的充分保護,確立其在新家庭中的主體地位。
在傳統家庭結構中,女性往往處于依附地位,出嫁后其財產權益容易受到原生家庭的侵害,部分父母將女兒的彩禮視為自己的財產,忽視女兒婚后的生活需求,甚至通過控制彩禮來干涉女兒的婚姻生活,這本質上是一種父權支配的體現。
本案中原告提到,“因男方家庭條件并不寬裕,為補貼生活支出,多次向被告要求返還聘金,均遭到拒絕,甚至在原告住院生產急需醫療費時,兩被告也不愿返還”。這意味著男方給付的彩禮基本流向了女方的父母,他們才是純粹的經濟上的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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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代社會,女性早已不是傳統意義上依附于家庭的附屬品,而是具有獨立人格、獨立財產權利的個體,其合法權益應當得到法律的充分保護。中國自民國以來確立了女性的平等繼承權與女性獨立財產資格,新中國建立后則進一步明確女性婚前財產及個人財產受法律保護,這為出嫁女兒在彩禮等婚約財產中享有獨立權益、排除原生家庭不當控制提供了規范基礎。
本案的判決正是這一女性主體性的司法表達:女性可以以獨立主體的身份,為自己的財產權發聲,而不再是家庭或男性的附屬。
從出嫁的女兒到獨立的女性,這一步雖然艱難但值得贊美。網上有一些“貧賤家庭百事哀”的議論,認為是貧窮讓她們選擇訴訟,“如果懂事就不應該去跟父母爭彩禮”,這無疑是一種道德綁架。出嫁的女孩們不該被刻板形象束縛,用懂事、孝順、退讓來壓抑自我,用賢妻良母、從一而終來規訓人生,用外貌年齡、婚育定義自己的價值,因為嫁了個好男人就放棄野心和追求。
屬于自己的,就應該大大方方地要。權利被侵犯了,就應該大聲說出來。拒絕道德綁架與性別枷鎖,不活在他人期待里,這是本案被討論的原因,更應成為性別平等與習俗更新的持久回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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