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國防與安全委員會于3月7日頒布的《酒類法》規定,從事與酒類相關的生產、增值產品制造、裝瓶及分銷銷售等業務,必須申請酒類執照。
該法律規定,總務局需負責制定與酒類業務相關的執照類型及規章制度。
關于有資格申請酒類執照的對象,《酒類法》第12條規定如下:
· 根據《緬甸國籍法》擁有國籍者、客籍公民或入籍公民;
· 根據《緬甸公司法》注冊的緬甸公民全資擁有的公司,或外資持股比例低于49%的公司;
· 依法成立的緬甸公民獨資公司;
· 由緬甸公民組成的商業組織或合伙經營組織。
《酒類法》規定,獲得酒類執照者,除須遵守其執照所載條款外,還必須妥善整理并保存與酒類業務相關的賬簿和記錄。同時,持證人須遵守內政部或總務局不時發布的指示。
此外,根據該法規定,若要進行以下活動,必須按照規定申請并獲得許可:
· 建立酒廠、啤酒廠或葡萄酒廠;
· 擴建已獲準設立的工廠;
· 在已獲準的地點增加酒類業務的產量;
· 在已批準的工廠用地之外,擴展相關土地面積;
· 增加酒類執照允許的業務產量;
· 將工廠從已獲批準的地點遷移至新址重新設立。
該法還規定,若持證人未能遵守本法發布的細則、規章、制度、通告、命令、指示或程序中的任何規定,或違反酒類執照中的任何條款,可能會被處以一項或多項行政處罰,包括:
· 書面警告;
· 處以罰款;
· 暫時吊銷酒類執照或批準書;
· 撤銷酒類執照或批準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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