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全國兩會期間,過度加班現象再次引發熱議。多位代表、委員提出建議,要求減少不必要的加班,保障勞動者的休息權。這一話題年年提起,年年熱議,卻年年無解,癥結何在?在筆者看來,首要原因是“有法不依,執法不嚴”。而要扭轉這一局面,亦須從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做起。
國家統計局發布的數據顯示,2025年全國企業就業人員周平均工作時間高達48.6小時,高于大多數發達國家。另據智聯招聘《2025職場人加班情況調研報告》,38.7%的職場人幾乎每天加班,且近60%的勞動者為免費加班,僅26.5%的人能獲得加班費。在《勞動法》實施30年之后,無償、超時工作竟還成為普遍現象,不得不令人遺憾。
《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第四十四條規定了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標準,即三種情形下分別支付不低于1.5倍、2倍、3倍工資。
可上述規定到了有些用人單位那里,常常成了“紙上條文”。不少用人單位把加班當“常態”,甚至把“能加班”寫進招聘要求,而“加班沒加班費”更是司空見慣。很多勞動者明知自己的權益被侵犯,卻很少聽說有人去舉報、起訴,用人單位也鮮少因此受到懲罰。這種狀況讓法律失去了應有的約束力,也讓加班文化有了滋生的土壤。
有人說,加班多是因為個人“內卷”,某種程度上屬于“自愿”。這話只說對了一半。不可否認,有些勞動者為了保住工作、爭取晉升,或者僅僅是為了多掙點工資,會主動選擇加班。但這種“自愿”背后,藏著多少無奈?如果沒有領導的要求,沒有“不加班顯得另類”的氛圍,沒有經濟拮據的窘迫,又有多少人愿意過度加班?
要遏止“內卷式”加班,首先應從嚴格執法做起。現在一些地方過度加班現象眾所周知,而幾乎不見執法部門出手干預,這其實是一種縱容。有人擔心嚴格執法會“破壞投資環境”,影響地方發展,這種擔心十分短視。依靠壓榨勞動力獲得的競爭力不可持續。2027年歐盟《反強迫勞動法案》落地,產品若被貼上“高強度加班”標簽,還可能面臨貿易壁壘。只有監管部門嚴格執法,用人單位自覺守法,地方經濟才能更健康地發展。
其次,要降低勞動者的維權門檻。超時工作、免費加班現象普遍,其中一個原因是“民不舉官不究”。而很多人之所以不去舉報或起訴,除了前述“自愿加班”的原因,往往由于流程復雜,耗時太長,還要擔心被用人單位報復。如果能建立便捷、保密的舉報通道,優化加班事實認定的舉證規則,比如讓用人單位承擔部分舉證責任,應能讓勞動者更容易、也更敢于維護自己的權益。
再次,要提高用人單位的違法成本。現在一些用人單位就算被發現違法,也只是罰點款,對他們來說可能不痛不癢,自然難以引起重視。只有加大處罰力度,讓它們覺得違法的代價遠高于守法的成本,它們才會自覺遵守法律規定。比如,可以將企業用工狀況與享受優惠政策、參與政府采購等掛起鉤來,對存在違法行為的實行一票否決。
除了執法層面,完善相關法律法規也很重要。比如,明確界定“變相強制加班”的具體情形,像“周末也要在規定時間內回復工作群消息”“把加班時長與績效強掛鉤”等,都應納入“變相加班”的范圍,這樣監管部門執法時才有更清晰的依據。同時,優化關于工時、累計加班工時的規定,讓規定更貼合實際,避免用人單位鉆空子。
“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只有嚴格執法,才能從根本上改變加班文化盛行的現狀。希望這次代表、委員們的建議能變成行動,明年的全國兩會上不用再討論加班問題。讓每個人在大多數時候都能按時下班,合理加班都能足額拿到加班工資,這是再正常不過的要求。
(作者系第一財經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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