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時事新聞網遼寧編輯部副主任張添強)
事因:前年元旦后,大連下了兩天雪,大地一片瑩白。大連市沙河口區的小區69歲的居民陳阿姨出門,在小區被一井蓋絆倒受傷,找小區物業主張賠償無果,將小區物業起訴到法院,近日,法院作出判決,小區物業承擔60%責任,賠償陳阿姨各種損失人民幣5.8萬元。這是怎么回事?
陳阿姨說,居住的小區這個井蓋翹起且被厚厚的雪覆蓋,如果物業及時掃雪,自己會及時發現避免被絆倒,經醫院診斷,自己右腕骨折,支出醫療費7740元。陳阿姨認為,小區物業未及時掃雪有一定責任,應當賠償自己的損失。
小區物業稱,陳阿姨是被污水井蓋絆倒的,應當由環衛部門承擔賠償責任。另外,由于是春節期間,已經在業主微群中提醒下雪路滑,業主出行注意安全,物業盡到了安全提示義務,故不應當承擔責任。
無奈之下,陳阿姨委托北京市盈科(大連)律師事務所的王金海、李鑫律師將小區物業起訴到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法院,以物業未及時掃雪導致陳阿姨摔倒受傷要求物業賠償。法院受理了陳阿姨的起訴后,委托司法鑒定部門對陳阿姨的傷進行鑒定,結論為陳阿姨構成十級傷殘,傷后護理60天,增加營養90天。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物業公司為原告所在小區提供物業服務,應采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安全。被告物業公司作為小區的管理者,應當對小區內的公共設施承擔管理、維護之責,面對小區內突起井蓋存在的安全風險,被告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隱患,也未設置警示標識進行風險提示,被告物業公司存在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同時,原告陳阿姨盡管79歲了,雪天出門本身存在風險,但其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責任人,特別是在有積雪的路面行走,更應盡到審慎的注意義務,其對自己受傷亦負有一定的責任。綜合本案情況,酌定被告物業公司承擔 60%的賠償責任,原告陳阿姨承擔40%的責任。近日,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判決某物業公司賠償陳阿姨各種損失5.8萬元,其中包括精神損害撫慰金4800元。
全國普法工作先進個人、北京市盈科(大連)律師事務所的王金海律師說,根據《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條規定,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約定和物業的使用性質,妥善維修、養護、清潔、綠化和經營管理物業服務區域內的業主共有部分,維護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可見,物業服務人負有“采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的法定義務。同時《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規定,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故業主自身亦有對自身安全的注意義務。
對于物業在業主微群中提示“雪天路滑注意安全”是否能夠規避自身責任問題,王金海律師說,依照《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物業公司未履行合同約定致業主人身受損的,應依法擔責。掃雪除冰屬于公共區域日常維護的基礎安全保障義務,并非物業在微群中提示“雪天路滑出行注意安全”替代的免責行為,但也非物業要承擔無限責任——需結合天氣情況、物業的清掃能力、受害業主是否履行了自身注意義務綜合判斷。
注:此真實事件以普法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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