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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1. 合同約定先由有資質的母公司設立全資子公司,再將子公司100%股權轉讓,實質是以股權轉讓形式實現建筑資質轉移。
2. 該行為違反《建筑法》第六十六條關于禁止轉讓、出借資質證書的強制性規定,破壞建筑市場準入秩序,危及公共安全,應認定合同無效。
3. 合同無效后,已支付的轉讓款應予返還,并賠償資金占用利息;雙方均有過錯的,各自承擔相應責任。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3日,某集團公司(甲方、出讓方)與某企業管理公司(乙方、受讓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協議載明:鑒于某建設工程公司即某集團公司的母公司擁有地基基礎工程專業承包貳級、鋼結構工程專業承包貳級的建筑企業資質,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乙方成立母公司的全資子公司即目標公司,甲方擁有目標公司的資質轉移至目標公司后,將目標公司的100%股權轉讓給乙方。乙方負責目標公司的成立與資質吸收事宜,其過程中發生的一切費用與相關責任均由乙方承擔。甲方已取得目標資質。協議約定:股權轉讓金額總價650000元。第一期轉讓款為190000元,簽訂合同當日,乙方向甲方支付定金,甲方已確認收到乙方定金。第二期轉讓款為460000元,在甲方收到乙方定金起40個工作日內支付,甲方無條件配合乙方完成股權變更。協議還就包括保密義務、違約責任在內的其他事項作了約定。合同簽訂后,某企業管理公司向某集團公司指定賬戶轉款190000元。
某企業管理公司經營范圍包括:企業管理咨詢服務、房屋建筑工程、建筑裝飾工程、鋼結構工程等。某集團公司經營范圍包括:一般項目:企業管理咨詢、信息技術咨詢服務等;許可項目:職業中介活動、建設工程施工等。某建設工程公司經營范圍包括:市政道路工程施工、園林綠化施工、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鋼結構工程施工等。雙方均確認,案涉《股權轉讓協議》中約定的目標公司福建閩邦建設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成立,登記為某建設工程公司的全資子公司。
【案件焦點】
涉建筑資質轉移的《股權轉讓協議》的法律效力如何認定。
【關聯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六條
【典型意義】
1. 確立“穿透式”審查路徑:對涉及國家監管領域的高風險交易,法院不拘泥合同文字,而以真實目的和履行效果認定合同性質與效力。
2. 明確資質轉讓“紅線”:建筑企業資質屬于行政許可資源,任何借道股權轉讓、公司分立等方式變相買賣資質,均被認定為違背公序良俗和強制規定。
3. 提供識別標準:結合“合同目的+轉讓比例+履行效果”判斷是否為變相資質交易,為同類案件提供可復制裁判思路,維護建筑市場秩序與公共安全。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判決如下:
1. 某企業管理公司與某集團公司于2020年4月3日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無效;
2. 某集團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某企業管理公司返還190000元,并賠償資金占用的利息損失(以190000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3.65%標準,自2023年3月15日起計至款項實際清償之日止);
3. 駁回某企業管理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來源】
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閩01民終【】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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