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通十余年,工程款卻被莫名劃走,勝訴的實際施工人不僅拿不到應得的報酬,還落得債臺高筑,數百名農民工的血汗錢被拖欠至今,遲遲無法兌現。近日,重慶大足區海棠某城市政道路工程的千萬工程款糾紛事件持續發酵。
王某剛、劉某洪等六名實際施工人投入巨資、組織人力完成道路施工,工程驗收合格十余年后,本該屬于他們的千萬工程款卻因一系列執行問題,被金某公司的普通債權人劃走,導致施工人 “贏了官司,空了口袋”,數百名農民工的生計受到嚴重影響,這起糾紛也引發了社會各界對工程款執行、實際施工人權益保護的廣泛關注與熱議。
2012 年,重慶大足區海棠某城市政道路(圣跡東西路、龍景路等五條路)BT項目啟動,大足某投公司作為發包方,將工程發包給某海公司,后經多方約定,該工程實際由王某剛、劉某洪等六名施工人分別承建,金某公司、某宇公司僅為《三方協議書》明確約定的工程款代收代付方,核心職責是將大足某投公司的工程款轉付至實際施工人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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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協議,由當事人提供)
2013年6月,五條道路工程全部竣工驗收合格,按約具備付款條件,但實際施工人始終未能足額收到工程款。2020年,經重慶市相關法院判決,判令大足某投公司需向金某公司、某宇公司支付工程款 1429 萬余元及利息,該款項實則為六名實際施工人的應得報酬,且各方早已明確了工程款分配份額。其中王某剛(圣跡東路)占 31.039%、劉某洪(大銅路)占 6.153%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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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竣工道路圖片,當事人提供)
這本是實際施工人拿回工程款的曙光,卻被金某公司的普通債權人大足某野公司的執行申請徹底擊碎。該公司以與金某公司的買賣合同糾紛為由,申請法院凍結并執行案涉工程款,而大足相關法院在執行過程中的一系列操作,讓實際施工人的合法權益徹底落空。
法院曾在相關裁定中明確,“涉案債權份額未明確前,暫緩發放案款”,但 2022年5 月11日,在渝中區相關法院對該筆工程款的析產判決尚未生效的情況下,大足相關法院扣劃至賬戶的886萬余元工程款,將 442萬余元支付給某野公司等普通債權人,其中某野公司單獨劃走320萬余元,僅留存443萬余元本金,導致王某剛等實際施工人的應得款項無法足額保障。
據悉,某野公司在案涉工程款劃付相關環節中,被指存在證據造假、相關程序違法的情形,大足相關法院再審審理后,以參照檢察機關抗訴相關意見為由,駁回了金某公司的再審申請。
更令人難以接受的是,大足法院相關生效判決已明確 “扣劃在法院的某投公司工程款直接支付給實際施工人”,僅補充 “某投公司不再另行支付”,但法院執行局片面截取后半句,以執行裁定駁回施工人的執行申請,實質否定了生效判決的核心給付內容。施工人提起執行行為異議后,法院未出具任何書面回應,從程序上直接剝奪了其合法救濟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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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部分判決內容、當事人提供)
為追回工程款,王某剛、劉某洪等施工人開啟了漫長且曲折的訴訟之路,卻屢屢遭遇不公裁判。法院在審理中認定施工人屬于 “多層轉包” 中的實際施工人,無權突破合同相對性向發包人大足某投公司主張權利,據此駁回訴訟請求。
王某剛表示,梳理該案完整訴訟過程,司法裁判的不統一、程序的不規范問題更為凸顯。2021年11 月王某剛首次訴訟勝訴并經二審裁定生效后,其執行申請被駁回,大足法院又越權啟動再審;
再審中,法院允許無第三人撤銷之訴資格的某野公司參與訴訟,且剝奪王某剛答辯權利,作出駁回其訴訟請求的判決;后經重慶一中院再審二審糾正該錯誤、支持王某剛訴求,某野公司又無資格申請抗訴,重慶市相關檢察機關抗訴后重慶高級司法機關提審,最終撤銷相關判決發回大足相關法院重審;重審中,法院雖裁定某野公司無資格作為第三人參與訴訟,印證此前判決錯誤,卻仍再次駁回王某剛訴訟請求,且經上訴、申請再審后,該判決均被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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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事實上,金某公司僅為代為收款方,即便按法院認定其系工程實施方,案涉工程轉包關系為 “某海公司→金某公司→實際施工人”,僅為兩層轉包,并非最高法院民一庭會議紀要認定的 “多層轉包”。法院依據2021 年關于三層以上轉包的會議紀要作出裁判,既違背法不溯及既往原則,屬于法律適用錯誤。
該案中存在多處事實認定偏差:大足某投公司僅將工程款扣劃至法院賬戶,并未實際交付給金某公司或實際施工人,案涉款項所有權仍屬某投公司,卻被認定為 “付款義務已履行完畢”;2021年3 月,某宇公司、金某公司已共同出具《特別說明》,與六名實際施工人簽字確認了工程款具體分配份額,該合法有效的書面約定,未被法院采納。
值得關注的是,案涉工程款的性質與普通商事債權的優先級爭議,成為本案的核心焦點。王某剛、劉某洪等實際施工人自籌巨資、組織數百名農民工完成施工,案涉工程款本質上包含農民工的工資報酬,關乎弱勢群體的基本生存權益,按照法律精神和民生導向,農民工工資、實際施工人工程款理應優先于普通商事債權受償。
而某野公司與金某公司的債權為普通買賣合同債務,與案涉工程款無任何直接牽連,法院將本應支付給施工人的工程款用于清償金某公司的普通債務,實則是將實際施工人及農民工的血汗錢,變相支付給普通債權人,嚴重違背公平原則。
王某剛等施工人表示,由于案涉2015年9月16日三方協議是在工程竣工兩年后才簽訂,而此前雙方已達成一份調解書,兩份文件在時間節點上存在沖突,這是導致款項未能順利收回的核心原因。
2016年6 月14 日,法院已出具調解書,確認某泰公司尚欠某野公司460萬元,該事實已依法確認。2016年6 月17日簽訂的《付款協議書》第四條約定:“本協議達成后,應由大足區相關法院出具調解書,該調解書出具后本協議作廢”。
案涉調解書已于案涉付款協議簽訂前 3 日作出,而付款協議仍以 “法院后續出具調解書” 為生效及作廢前提,二者在時間與邏輯上存在明顯矛盾,協議所約定的前提條件客觀上不成立。
據此可說明:一是《付款協議書》存在倒簽時間、事后形成的合理懷疑;二是調解書存在程序上的重大瑕疵。無論何種情形,案涉460萬元債權債務關系的真實性與合法性均存在重大疑點。
據了解,為承建大足區市政道路工程,王某剛、劉某洪等六名施工人四處借貸、自籌資金推進建設,可工程驗收合格后,工程款卻遲遲未能兌現。他們不僅因此背負巨額債務本息,更無力支付數百名農民工的工資,十余載艱難討薪維權,讓這群實際施工人付出了沉重的代價。
有的施工人被列入失信名單,背負 “老賴” 污名;有的施工人妻離子散、家徒四壁,家庭在長年的催討中瀕臨崩潰;數百名農民工的血汗錢被拖欠十余年,生活陷入困頓。與之形成鮮明對比的是,他們承建的道路早已成為當地居民出行的重要通道,而為之付出的建設者,卻始終未能拿到應得的報酬。
這起重慶大足的工程款糾紛,并非簡單的建設工程合同爭議,更是關乎實際施工人合法權益、農民工生存權益的民生問題。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十余載,道路早已成為當地居民出行的重要通道,可為之付出的施工人和農民工等道路建設者贏了官司卻遲遲拿不到應得的報酬,背后暴露出的工程款執行程序不規范、實際施工人權益保護不到位、法律適用偏差等問題,值得深思。
目前,王某剛、劉某洪等實際施工人仍在堅持維權,十余年間他們已向相關單位反映情況七十余次,始終期盼相關部門能介入調查,全面糾正案件審理與執行中的系列問題,追回被錯誤劃走的工程款,讓數百名農民工被拖欠十余年的血汗錢早日兌現。而這起糾紛的最終妥善解決,也將成為檢驗司法公平正義、切實保障農民工與實際施工人合法權益的重要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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