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報告里,再次強調了要嚴懲以婚嫁為名實施詐騙,還公布了一個特別讓人警醒的案子:有個叫馬某的人,組織多名女子搞閃婚閃離,像割韭菜一樣騙了 15 個家庭總共 200 多萬元,最后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
這個案子,再加上最高法的這次明確表態,值得從法律角度好好分析一下。其中最核心的,就是要在法律上把騙婚的紅線劃清楚,把民事范疇的彩禮糾紛和刑事層面的詐騙犯罪徹底區分開,這也是很多人容易混淆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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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說說馬某這個案子,他干的這些事,核心早就不是單純的要高價彩禮了,而是實打實的詐騙犯罪。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明確定義了詐騙罪,就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而馬某的所作所為,條條都踩中了這個法律定義。
他明顯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組織女子搞閃婚閃離,從一開始就沒想過真的結婚過日子,所有操作的最終目的都是沖著彩禮錢去的,錢一到手就想方設法脫身;他也存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用結婚這個幌子制造出真實談婚論嫁的假象,讓被害人相信這場婚姻是真的,才愿意心甘情愿支付彩禮;而受害的 15 個家庭,正是因為被這份虛假的婚姻承諾誤導,產生了錯誤的認識,才會拿出積蓄支付彩禮,最終蒙受財產損失。
這就和普通的高額彩禮糾紛徹底劃清了界限。普通的彩禮糾紛,前提是雙方確實有結婚的真實意愿,只是后續可能因為感情不和、家庭矛盾等各種原因走不下去,最后在彩禮退還的金額、方式上談不攏,這屬于典型的民事糾紛。
這類問題適用的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中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的規定,法律處理的核心,也只是彩禮要價過高是否合理、解除婚約后彩禮該如何退還的問題,不會涉及刑事處罰。
但馬某這種行為完全不同,他是把婚姻當成了一門騙錢的生意,有組織、有計劃地利用婚嫁的形式實施詐騙,性質已經從民事問題升級為刑事犯罪,所以他需要承擔的不是民事賠償責任,而是嚴厲的刑事責任。
結合他和同伙總共詐騙 200 多萬元的事實,這筆金額已經達到了詐騙罪中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按照刑法規定,這類情形最高可以判處無期徒刑,最終法院判處其十二年有期徒刑,也是依法嚴懲的必然結果。
最高法特意把這個典型案子寫進工作報告,釋放的信號特別強烈:法律對于彩禮相關問題的治理,已經進入了更精細、更嚴厲的階段。一方面,會堅決用刑事手段重拳打擊那些披著婚姻外衣的詐騙分子,依法嚴懲這類行為,切實保護老百姓的錢袋子不受侵害;另一方面,也通過這樣的典型案例,向整個社會傳遞明確的行為規則 —— 婚姻的本質是男女雙方的情感結合,是一輩子的大事,從來都不是斂財的工具,更不能成為違法犯罪的幌子。
這也給咱們所有人提了個醒,談婚論嫁本是人生中的美好事,但面對婚嫁相關的彩禮問題,一定要多留個心眼。如果對方在彩禮上表現得過于急切、要求反常,甚至把結婚的流程搞得像趕場子一樣倉促,那就要提高警惕,仔細核實對方的真實情況,避免掉進騙婚的陷阱。
說到底,守住法律的底線,看清婚姻的本質,既是對自己的財產和人生負責,也是對婚姻這份美好關系的基本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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