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滿某某在公司連續加班后返回宿舍猝死,其父母以“過勞死”為由將公司訴至法院,索賠82萬余元。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近日,遼寧營口市老邊區人民法院公布一審判決書。法院認為,公司對滿某某的加班行為知情且同意,公司在滿某某的加班行為中存在侵權行為且存在過錯,最終酌情判令公司承擔20%賠償責任,賠付滿某某父母26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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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意圖 資料圖片
滿某某父母起訴稱,兒子滿某某生前為營口某有限公司員工。2024年12月11日,該公司安排滿某某連續加班長達十幾個小時。滿某某因為長時間加班身體明顯勞累過度,自己感到身體過累不適。滿某某堅持完成被告安排的加班后,回到宿舍死亡。營口市公安老邊區公安分局老邊派出所委托司法鑒定,排除刑事案件,死因為非正常死亡,滿某某死因符合青壯年猝死綜合征。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滿某某因為被告安排的長時間、高強度、高危險工作,過度勞累、精神壓力巨大等原因,導致死亡在剛下值班崗位的時間。”滿某某父母認為,該公司存在嚴重過錯,造成滿某某“過勞死”,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公司拒絕賠償,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
經法院認定:滿某某自2013年1月25日起在營口某有限公司工作。2024年12月11日上午8時起,滿某某開始檢修單位設備,工作持續到當天23點40分。2024年12月12日下午,滿某某被宿舍同事發現時已死亡。大連某司法中心鑒定死因為“青壯年猝死綜合征”。滿某某的父母合理損失合計1313006.5元。
法院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滿某某作為營口某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員,其加班原因與營口某有限公司的生產經營需要是密不可分的,且營口某有限公司對滿某某的加班行為知情且同意,故營口某有限公司在滿某某的加班行為中存在侵權行為且存在過錯。至于滿某某的加班行為與其死亡后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根據現有證據,雖無法確認二者存在直接因果關系,但根據加班、回宿舍猝死這一過程的緊密度,該因果關系同樣無法排除。
考慮到引發猝死的原因亦與滿某某個人身體素質、身心調整及日常生活習慣等多重因素有關,具有多因一果性及一定的偶然性,法院酌情認定營口某有限公司對滿某某的死亡造成的損失承擔20%的賠償責任。最終,法院判決:營口某有限公司賠償滿某某父母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共計262601.3元。
紅星新聞記者 江龍
編輯 楊珒
審核 王光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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